转入_医疗费未实际转入病人账户 汇款记录不能作为抵扣依据

中国法院网讯(张风光)近日,湖南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时,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汇往医院的1万元医疗费用未划入伤者住院账户并计入出院结算。双方对该付款是否被视为已支付的赔偿有很大争议。最后,湘阴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没有从对受害者的赔偿中扣除1万元。判决作出后,有关各方都没有反对,并表示了自己的信念。

2年3月25日18时,朱某在人行横道上驾驶一辆电动汽车横过马路时,与裴某的汽车相撞,造成朱某受伤,两辆汽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朱住进了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费用超过35,000元,他的伤构成10级残疾。

裴的车在市中心的一家寿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任保险。伤者住院期间,公司将10,000元医药费作为朱的医药费转到湘雅医院,但这笔钱并没有在手术期间转到朱的医疗账户。朱出院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市中心一家人寿保险分公司提供了银行汇款证明,要求法院从给朱的赔偿金中扣除1万元湘阴法院经反复核对朱某的医药费发票后,发现各方陈述的待摊费用多于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相对异常。仅凭银行汇款记录不足以确认朱某实际收到了这笔款项。

为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法官三次前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获取伤害赔付记录的费用清单和后台数据,多次将保险公司的汇款时间与朱医疗账户费用的变化进行对比,最终确认人寿某市中心支公司的汇款未转入朱住院医疗账户。

鉴于一家市中心人寿保险分公司支付的款项未进入朱的合法账户,且该公司未能履行汇款后及时收款的义务,湘阴法院未能确认该保险公司已向原告朱支付了医疗费用,一家中央人寿保险分公司向该机关医疗机构支付了1万元,可另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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