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的同义词_迪庆发布10号通告:进一步加强迪庆州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

国家政府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总部

第10号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

境外输入性疫情防控的通知

目前,新皇冠肺炎疫情传播迅速,疫情跨境流动和传播的风险不断增加为有效做好我州境外疫情输入的防控工作,根据《省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知》(13号令)的要求,结合当前疫情和我州实际情况,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1天或14天内有境外居住史,目的地为迪庆的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和回国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员),应提前登录《云南卫生法》进行健康申报,进入国家后,应在国家县(市)区检查站停留14天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费用自理有专业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集中隔离点在隔离期间,提供生活支持和管理服务,帮助被隔离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2、14天内有在国外居住史,通过我州过境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转入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如果没有异常症状,应将其释放,并通知目的地总部。如需当天临时住宿,次日中转,由属地负责实施全程中转管理和控制,统一入住指定酒店,食宿费用自理。

3、境外归国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输入的病例,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确有困难,经确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

4、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企业和宾馆应切实履行对入境境外人员的信息登记和健康监测报告职责,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云南省卫生法》的登记和管理各县(市)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一县一策”,严格落实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求,加大对摸管管理的控制力度,做到一户一人不漏。凡入境不满14天者,必须在到达迪庆后立即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告,并从到达迪庆之日起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发现入境的境外人员隐瞒境外生活史或未按要求采取隔离措施,群众应主动向属地总部或社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联系电话:国家总部0887-8310822,香格里拉城市总部0887-8293181,德钦县总部0887-8413130,未夕县总部0887-8626512,开发区总部0887-8388899)

5,所有在14天内居住在国外的人员应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和居住史信息,并积极配合疫情处理任何人涉嫌故意隐瞒在国外居住史、新诊断肺炎确诊病例接触史、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验和集中隔离等防疫措施的,应当作为不诚信人员列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州政府疫情应对领导小组指挥部第9号通知执行。如第9号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迪庆州委州政府应对疫情

领导小组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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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18日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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