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字旁_对法定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 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被厦门海关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2020年3月20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青岛鑫天化工有限公司不申请对依法检验的进口商品进行检验,避免进口商品检验(杜东海关)违反[〔2019〕025号

经厦门海关调查,青岛鑫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下列违法行为:1992年12月10日,甲方青岛鑫天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协尔诚报关有限公司,以普通贸易方式进口一批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申报商品代码:292929013000,数量16800公斤,价值32340美元,折合2262770美元经现场检验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191400131)表明,提交检验的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属于《危险化学品清单》(2015版)中所列化学品,其名称为二苯甲烷-4,4 '二异氰酸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依法检验的进口货物不予检验,逃避进口货物检验的事实。以上事实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编号:371120191110087175)、清单、发票、合同、检验记录、检验记录表、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记录、厦门海关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19140013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资料说明、查询记录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依法应当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不申请检验,并处以商品价值8.5%的罚款,即人民币19000元、2304元整(?19234.00)

当事人应当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按日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处罚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可以依法以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价格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为由予以抵销。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盖章)

2年3月16日020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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