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前解除了瑞银的保荐人禁令。

根据早期的首次公开募股消息,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月14日宣布,将立即取消瑞银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不作为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保荐人的决定。解除禁令的决定比原计划提前了两个月。

证券保荐人

证券保荐人

1992年3月14日019,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谴责瑞银集团和瑞银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统称为瑞银集团),并处以3.75亿元的罚款,因为瑞银集团作为三个上市申请的共同发起人之一,未能履行其应尽的责任。三份上市申请是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森林)、天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河)和另一家公司(另一份上市申请)

UBS在上述三个上市申请中的不足之处包括:未能正确审核中国森林业务的主要方面,即其森林资产、采伐活动、投保范围和客户;允许天合联盟控制尽职调查程序,以及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客户访谈中的预警信号等。

此外,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暂停瑞银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就机构融资提供建议的许可一年,这也阻止瑞银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担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SEHK)任何证券上市申请的保荐人

在昨日的公告中,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瑞银已根据协议任命了一个独立的审查机构,并与该机构合作,审查其有关保荐业务(相关领域)的政策、程序和做法

在审查机构对瑞银的强化治理流程(从接受保荐人的任命到上市申请人)进行了10个月的审查后,得出的结论是,瑞银在相关领域的治理和监控程序总体设计良好,其评估考虑了多项主要监控措施。

作为审查的一部分,审查机构审查了瑞银在最近两次上市申请(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完成)中的保荐工作,认为瑞银在两次上市申请中实施了相应的监控措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充分有效的保荐职责。

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强调,评估瑞银案例所采用的标准等同于所有持牌保荐人所采用的标准。此外,所有持牌保荐人必须明白,监管要求是否得到遵守,最终取决于公司在实施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所有任命时,能否在实际情况中有效应用和实施此类监控措施,这需要管理层的密切关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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