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量很重!创投/私募第一年首次: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更加严格

199年的周末,一个突然的消息让准备筹集资金的风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暗暗紧张。

投资社区(身份证:学究2012)新闻:2月21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示将加强对设立基金或注资的预算限制,提高财政出资效率。

这是2020年政府投资基金的首次重大公告。它直截了当地指出,一些基金存在政策目标重复、资金闲置和分散等问题。为此,通知首先指出,应加强政府预算,以限制财政捐款。这意味着更难引导基金筹集资金,这些资金可能会转移到风险投资/私募机构。在

看到通知后,深圳一家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总监告诉投资界,“未来引导基金投资将变得越来越困难。”“

”此外,《通知》还明确指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的全过程是必需的,财政部门可以组织对基金的关键绩效进行评估。同时,完善政府投资资金退出机制。如果基金业绩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基金长期闲置,应根据章程(协议)适时提取出资这无疑给LP和GP敲响了警钟:2020年,如果业绩不符合标准,它可能面临投资者中途退出的风险。

投资界根据《通知》的内容,从“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四个方面梳理出政府投资基金要求的四个重点

1。提高:加强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限制

《通知》指出:

1、财政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应严格审查,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金额较大的,根据基金投资进度逐年安排。

2、基金的设立应充分考虑资金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在年度预算中,如果“三包”和偿债得不到充分保证,不得设立新的基金。

3年,预算执行中收回的存款资金,按照《关于促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激活现有资金的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后,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地区的资金注入。

在当前困难的筹资形势没有得到缓解的情况下,政府引导基金成为全科医生筹资的越来越重要的捐助者。然而,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目前正处于收紧状态。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政府主导基金的目标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达到4.69万亿元,呈现出逐步放缓设立步伐的趋势。

早在2019年10月,财政部就发布文件,表示将考虑适当募集和严格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关于资金存管问题,去年9月,深圳市牵头基金大规模清理了25个子基金,收回了承诺的140亿元。这种强度曾经震惊了整个风险投资业。

2。投资:努力提高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率

《通知》指出:

1充分发挥金融投资杠杆作用,积极推进社会资本投资,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开展资金运作,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做好“六个稳定”

2,完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减少资金闲置,严格控制管理成本支持地方政府促进资金分配的适当集中,重点关注需要政府监管的重点和创新产业,防止私人投资被挤出。

3,鼓励上级和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相互分享资金,形成共同的财政贡献力量如果在同一个行业领域设立多个目标相似的基金,应该在尊重投资者意愿的基础上促进投资方向的整合或调整。

事实上,国内政府主导型基金市场存在投资步伐普遍缓慢的问题。根据清科2019年政府主导基金排名数据,截至2018年底,中国30只政府主导基金管理的基金总额已超过5000亿元,而投资总额仅占53.6%

3、管理办法:实施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通知》指出:

1、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前期绩效评价、绩效目标和指标的制定、绩效监控,并在每年年底对基金实施自我评价自评结果应报财务部门和其他主要投资者审查。

2年,财政部门可以组织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绩效自我评价和关键绩效评价的结果是基金生存和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中国引导基金起步较晚,绩效评估相关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从国家顶层设计文件来看,引导基金业绩评价的初步规定较为粗略,后续评价内容正在逐步细化。

如今,随着中央和地方政府引导资金数量和规模的爆炸性增长,如何评价政府引导资金的实施效果逐渐成为相关主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4。退出:完善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通知》指出,

1要求设立基金,规定期限和提前终止条款,并设定明确的量化指标

2年以来,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收回资金。

3年,基金业绩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基金长期闲置,根据章程(协议)的规定,应在适当的时候提取出资基金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设立和运作,或者募集的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的,可以提前提取出资。

得出结论,在至少三种情况下,可以暂停或提前提取财政捐助这无疑给LP和GP敲响了警钟:2020年,如果他们做得不好,他们可能面临投资者中途退出的风险。

除上述“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四项要求外,通知还指出,严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变相借款地方政府债券基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资金进行严肃整改。根据相关职责和工作安排,财政部地方监察局将加强对涉嫌变相举借资金的监管,协助地方防范隐性债务风险。

此外,通知还补充和完善了政府投资基金申报制度。受托管理基金的机构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其他投资者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并向本级政府报告经政府批准的基金的总体情况,包括政策引导的效果、资金投入的变化、基金的投资回报和管理费用等。

值得提醒的是,该通知的要求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包括作为管理平台的母基金)由母基金资助的子基金和子基金按照通知精神执行。

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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