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手、考生和雇人参加驾驶考试的媒人都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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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第一次考试多次不及格,要求参加

李晓峰和何欢同一个驾驶学校的学员考试。由于他们年龄相仿,他们经常在一起聊天,“何欢,你能帮我一个忙吗?我的驾照从未通过考试。你知道,我是一名初中生,一直想拿到驾照。但是我真的不明白,你为什么不替我参加考试?”李晓峰恳求道“你能参加考试吗?它会被发现吗?”何欢听着,有些忐忑“这只是一次普通的考试,不会有什么风险,放心吧

自考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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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驾校经营者高明说服,“如果何欢帮助李晓峰通过了何照考试,并给了她1000元的好处”,给了高明一张准考证和身份证,高明开车送他到德州市车管所旁边的考场,帮助他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

根本不是他本人,监考人员报了警

2年2月5日018,何欢代替李晓峰参加了德州市车管所机动车驾驶员二科考试,当监考人员在候车大厅发现时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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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晓峰在被告高明驾驶学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被告人何欢在高明的帮助下,应的请求,代替,在得克萨斯州机动车管理考试中心参加了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的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当代替李晓峰参加机动车驾驶员二级考试时,监考人员发现并报了警

幸运心理不好,三人被判处

凌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明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让她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他桓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二被告人构成更换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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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被告人高明、李晓峰已经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欢已经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积极缴纳罚款的三名被告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三名被告适用缓刑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可以宣布适用缓刑。

199被告人高明因组织考试作弊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99被告人何欢因替换考试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99被告人李晓峰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199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考试作弊有两个新罪名,即组织考试作弊和取代考试作弊。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84-1条第4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有关法律,下列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及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和行业依法组织的其他国家考试

前款考试涉及特殊类型的招生、特殊技能考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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