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府规章《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自2019年起施行

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餐厨垃圾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如餐厨垃圾管理职责不清、联合管理效率低、擅自处置和倾倒餐厨垃圾(泔水)等。为了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规范废物处置和管理,迫切需要制定和颁布一个加强部门间合作、分工明确的管理制度。
立法意义
《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立法紧紧围绕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地方立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旨在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绿色发展,保障人民健康。

管理范围
餐厨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弃物以及餐饮服务、集体喂养、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产生的其他废弃物。
聚焦“城区”: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餐厨垃圾运送、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基本要求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鼓励实施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
餐厨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餐厨垃圾生产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根据规定,从今年起,餐厨垃圾将分开处理,密封存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具体内容1
从事餐厨垃圾业务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业务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并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具体内容2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和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安全运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的,不得接收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企业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具体内容3
随意倾倒、遗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内容4
餐厨垃圾生产者将餐厨垃圾交给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内容5
从事城市餐厨垃圾商业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或者抛撒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内容6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内容7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并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餐饮企业评级范围
具体内容8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公安、商务等部门对餐厨垃圾生产企业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违法处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上滑见内容)
《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
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施城市化管理的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弃物以及餐饮服务、集体喂养、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产生的其他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非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各种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餐厨垃圾专业化收集运输和集中指定处置鼓励实施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
第四条餐厨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餐厨垃圾生产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费用列入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定点投放和收集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管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评估、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部负责研究和推广餐厨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价格和成本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企业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协议,索取并留存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利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查处无证非法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生态环境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物达标排放
199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生产、销售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自然资源和计划部负责确保食物垃圾转运站和加工厂的土地使用和规划
业务部负责餐饮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垃圾分开存放,交由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财政、文化旅游、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鼓励通过列出清洁蔬菜、改进食品加工技术、按需喂养、节俭饮食等方式减少厨房垃圾。
鼓励和支持发展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教育、生态环境、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公益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意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可以通知餐厨垃圾生产者将餐厨垃圾单独、统一收集运输给取得收运服务许可证的企业
第九条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本行业餐饮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并将餐饮垃圾管理纳入餐饮企业评级范围
第十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业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营业执照的个人和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业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做出餐厨垃圾经营收运处置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人颁发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收运许可和城市餐厨垃圾经营处置服务许可。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餐厨垃圾应当分类贮存、密封,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2)餐厨垃圾应放入专用储存容器内,容器应保持完好,有醒目标志,使用正常,周围环境整洁,不得裸露存放。
(3)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污)水管道、河流、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倾倒、溢出或以其他方式堆放。
(4)与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餐厨垃圾收运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及时提交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和处置,并报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现日产日清。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
(5)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餐厨垃圾的数量和去向。
(6)设置符合标准的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在餐饮设施和餐具清洗池设置油、渣处理和过滤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7)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或倾倒废油或含油废物;
(8)加工后不得使用或出售废弃食用油作为食用油;
(九)按照规定标准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应当符合住房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为餐厨垃圾生产者提供统一标识、标准规格的专用储存容器;
(2)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不得少于1次;
(3)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取得营业执照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不得随意倾倒、倾倒或处置餐厨垃圾;
(4)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后,应及时清理并重置餐厨垃圾收集设施,清理作业现场,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及周围环境整洁。
(5)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环保专用运输车辆,统一标识,按规定安装装卸记录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6)密闭运输餐厨垃圾,防止遗洒、滴落,并保持车厢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和沿途散落;
(7)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收运来源、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不得停业或擅自停业。确需停业或者停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符合住房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经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企业的要求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和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安全运行;
(2)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不得接收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运企业或个人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4)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5)按要求定期监测餐厨垃圾处置污染物排放情况,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测试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将测试和评价结果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6)建立日常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置方法等。一、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的运输餐厨垃圾处置台账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特许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或歇业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外,确需暂停运营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根据住房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可以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制度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抽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对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阻挠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需要,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理企业派出监督员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黄山12345统一呼叫中心和网上政府服务平台等渠道,对餐厨垃圾生产、收集、运输和处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报告情况,依法及时综合查处餐厨垃圾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中餐厨垃圾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公安、商务等部门对餐厨垃圾生产企业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违法处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遗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餐厨垃圾生产者将餐厨垃圾交给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或者交给个人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排放、倾倒废油和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从事城市餐厨垃圾商业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或者抛撒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七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八款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款规定,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应当处罚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黄山风景区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