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贷款人把无息贷款变成有息贷款法庭:增加一些担保人的责任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记者陶然

同意将无息贷款转为计息贷款,无需担保人书面确认。担保人有责任吗?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贷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秦某贷款本金155万元,利息5.6万元,担保人廖某对上述本金15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199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秦与被告李是同班同学。自2018年10月至今,李某已三次向秦某借款共计155万元,并出具借据。李某和担保人廖某分别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处签字。经秦某再三催促,李某未能归还贷款。

应秦的要求,李某于2019年1月出具新的贷款承诺书,声明李某向秦某借款155万元,承诺2019年1月前每月支付利息2美分,未来每月支付利息1.5美分,并于2019年6月前还清贷款李某在承诺人处签字,但担保人廖某未签字李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后,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归还贷款本金155万元及逾期利息5.6万元。担保人廖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8年10月签发的借据中未约定利息,被告李某为借款人,被告廖某为保证人,经双方签字确认。但是,被告李某对2019年1月重新发放的贷款承诺书的利息作出承诺,但只有李某签字,廖某未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利息达成了新的协议。没有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的责任增加,一些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被告廖某仅对贷款本金15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对利息5.6万元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在此基础上,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因无知而增加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法官在法院审理后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无知而增加担保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的责任不是也不应该是无限的。确定保证责任范围的标准是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在保证人承担责任的真实意思范围内。如果超出此范围,担保人可因不可知和不可控制的原因和风险而要求免除增加的担保责任。

结合本案的判决,法官将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判决的相关意见整理如下,以供实践参考:一是保证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格、币种、利率等内容进行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债务解除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增加,担保人将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担保责任。当然,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内容,但主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在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于尚未转移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在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且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担保人和债权人事先约定只为特定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五,贷款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借款人改变了贷款用途,但没有停止发放贷款,事后也没有向借款人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通知担保人并征得其同意。这构成了对担保人的欺诈,应免除担保责任

第六条、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担保的;或者如果主合同的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提供违背真实意思的担保,担保人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具体在本案中,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主合同的贷款利率已经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了变化。由于保证人廖某不知道借款人和借款人分别将无息贷款转为计息贷款,因此廖某无需对增加部分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只需承担原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连带责任(即本金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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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日报-法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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