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赢得了“大头儿子”版权闹剧的二审,童年记忆剧暂时结束。

大头儿丢了所以不知道

天前,中国司法文件网公开了央视动画诉杭州大斗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斗子公司”)等4起涉及动漫形象“大斗子”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二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达图森公司的所有上诉

剧本版权登记

据报道,央视动画和大头儿子公司多次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三个大头儿子动画核心形象的所有权提起诉讼,相关案件也经历了多次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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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的加入使得“大头儿子”著作权归属系列案件的趋势不确定。经过几经波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大头儿子”的著作权归属做了详细的分析

所有权问题造成了一个大错误。 1994年,刘受委托为即将上映的1995年动画片《大头儿和小头儿爸爸》(以下简称95动画片)用铅笔创作了“大头儿”、“小头儿爸爸”和“围裙妈妈”三个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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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动画图像

刘享有1994年创作的三件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但是,由于刘手稿的年代和机构的变化,目前各方都无法提供。

中国中央电视台和东方电视台联合制作了95版动画片。后来,中国中央电视台在2013年制作了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简称13版动画片)。

1995版卡通艺术创作团队在刘人物概念设计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设计和再创作,最终制作出符合卡通标准造型的三个主要人物的设计图纸,以及随后的转弯平面和比例图。

但刘没有参与后来的创作95版漫画的人物形象是对94版刘作品的演绎。央视应被视为演绎的作者并享有版权。第十三版漫画的人物形象仍然属于刘原著的演绎。第13版漫画的人物形象与第95版漫画基本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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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动画图像

1992年11月4日013,中央电视台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并取得北京作灯字-2013-F-00345836作品登记证注册证书上注明作品名称:卡通小脑袋父亲的卡通形象“大脑袋儿子和小脑袋父亲”;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刘;版权所有者:中央电视台;首次出版:1996年6月1日

1992年1月21日014,中央电视台动画公司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并取得北京作灯字-2014-F-00001589作品登记证注册证书上写着作品的名称:卡通小头像“新大头儿和小头像爸爸”的卡通小头像;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中央电视台动画公司;版权所有者:中央电视台动画公司;首次发布于2013年11月28日

1992年1月015日,中央电视台发布授权确认书,确认其拥有的95版动画电影的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文学剧本、造型设计、艺术设计等作品,除著作权外,均独家授权给中央电视台动画公司使用,授权内容自2007年起生效。

2年1月4日013,刘(乙方)与央视动画公司(甲方)签订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艺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协议规定,乙方将为甲方制作的卡通《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协议签订后,刘没有将作品交付给央视动画公司。

在2013年7月30日

期间,刘两次退还央视动画公司支付的1万元佣金,并向央视动画公司发出终止通知。央视动画公司三次返还佣金10000元,并致函刘,要求他继续履行《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制作的佣金协议

2年8月8日013,刘(乙方)与中央电视台动画公司(甲方)签订《关于委托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进行艺术造型的补充协议》。协议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甲方邀请乙方通过崔参与95版漫画中主要人物的创作。甲方通过委托创作获得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三个角色除著作权外的所有著作权,并据此制作了156集95版动画片。乙方已收取相关委托创作费。除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三个角色的署名权外,乙方不再享有任何与卡通“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的造型相关的其他权利

但是,2012年12月14日,刘与洪亮签订了《版权(角色商品化权)转让合同》,同意刘将他的三部作品《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版权全部转让给洪亮,刘应提供该作品的原图。洪亮的受让方获得了刘94版创作的三件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此后,2014年3月10日,洪亮与大头儿子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美术作品的版权全部转让给大头儿子公司。大头儿子公司通过本次任务获得的作品是刘1994年创作的艺术作品。

内容经浙江省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洪亮的注册作品不是刘原创的人物概念图,而是95版卡通艺术创作团队创作的标准设计图。”“

大头儿子公司侵权行为 1992年12月9日014,大头儿公司授权100世纪公司使用郑春华的“大头儿”系列舞台剧、大头儿形象版权、小头儿父亲形象版权、围裙母亲形象版权、大头儿舞台剧商标、小头儿父亲舞台剧商标等授权对象在“大头儿小头儿父亲”系列舞台剧中行使授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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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15年,大头儿子公司还授权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系列图书。该系列书籍的每一页都有相应内容的插图,讲述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这三个主要角色之间的故事。每本书都是独立的故事内容。

经比较,本书中涉及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父亲两个形象,以及“小头父亲”形象,与央视动画公司声称的95、13个版本的动画形象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

大头儿子公司声称本案不构成侵权的原因是刘与央视动画公司2013年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刘1994年创作的手绘复制品。公司拥有刘1994年版的版权。因此,其公司授权出版涉及“小头父亲”形象的书籍是合法的。央视95动画中的人物形象是对刘1994年版的简单解读。其上述行为并未侵犯本案中央台动画公司所主张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本案侵权认定的关键在于2013年刘与央视动画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为刘1994年作品的复制品。

北京市知识产权研究所认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州滨智子楚第634、635、636号案件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江杭智中字第356、357、358号案件(均于* * * *年* *月* *日生效)。以上统称为浙江法院系列案件)审理了达图森公司与央视动画公司之间的一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浙江法院的一系列案件中,一项判决生效,刘1994年的作品是用铅笔勾画的一个人物的正视图。基于前视图,95后动画艺术创作团队进一步设计和再造,最终制作出符合动画标准造型的95动画标准设计图。但是,刘与央视动画公司2013年签订的补充协议显示,与95版漫画的标准设计图相比,每一个人物的头发都是彩色的,衣服的线条更复杂,颜色也不同,显然不属于用铅笔勾勒出来的黑白简笔画。

此外,刘本人在浙江法院一系列案件的采访笔录中表示,央视动画公司注册的95版卡通人物形象与刘创作的94版棒形原型形象有所变化,而《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中记录的小头父亲形象与央视动画公司注册的95版卡通人物形象除黑白颜色外基本相同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卡通人物形象设计从简单到复杂的一般规律,还是从人物造型线条的轮廓到精细化、着色,还是从刘以前案件陈述的意见来看,大头儿公司在本案中的意见明显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相矛盾,也与作品1994年版本作者陈述的意见相冲突,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和正确处理。

在本案中,央视动画公司以95和13个版本的卡通人物为依据主张其权利。经比较,所涉书籍中的一些“小头爸爸”角色与95和13版卡通“小头爸爸”角色的原始表述内容相同或实质上相似,足以认定大头儿子公司擅自出版和销售所涉书籍构成侵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因此赔偿金额应按法定赔偿标准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大头儿子公司获得权利的方式、涉案人形象使用的时间、涉案图书的售价、大头儿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将经济损失金额确定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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