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为了214万英镑的债务偿还32000英镑的债务是正常的吗?

如何处理沉重的债务?我们必须粉碎和出售铁,偿还父亲的债务和子女的债务,偿还丈夫的债务和妻子的债务吗?不,不,不,不,如果你是一个“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不想成为一个“老赖”,仍然会有一扇门为你敞开。——1-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中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今天,我国第一个具有重大个人破产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件顺利完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足5位数字,但负债超过214万元,通过法院的积极实践,取得了四个债权人的谅解。最后,他只需偿还32,000多元,就能维持一定程度的“体面”生活。

这是如何做到的?一些人也表示怀疑:“还债是自然的吗?”

温州解决中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算案

负债214万最终还款32

据微信公众号“温州法院”消息,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平阳法院通报了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集中债务清算案

欠债还钱

的债务人蔡某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有效判决文书认定,对该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14万元以上。

经调查,蔡某目前在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仅持有1%的股权(实缴5800元),并持有一辆报废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在公司的月收入约为4000元,而他的配偶胡的月收入约为4000元。

蔡长期患高血压、肾病,医疗费用巨大。他的孩子在大学读书,他的家庭很长一段时间都入不敷出。事实上,他无力偿还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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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经裁定受理蔡债务集中清算案,指定温州成达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在管理人宣布债权申报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蔡的个人债务进行了集中清理

蔡某郑重承诺,将宣读《一切诚信行为承诺书》,除经理已查明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有不诚实行为的,愿意承担法律后果,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蔡某提出18个月内一次性结算方案,结算比例为1.5%,即3.2万元以上同时,蔡某承诺,如果其家庭年收入在计划实施完成之日起六年内超过12万元,超出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所有债权人的未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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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4名债权人参加了表决。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债权方投票通过了上述清算方案,同意为债务人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索权,并同意债务人自清算方案完成之日起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还规定,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计划完成之日起六年内,如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逃废债务行为,债权人可要求按原债务金额恢复还款

年9月27日,平阳法院对蔡某下达了禁止令,终止了对该清算案件中蔡某的执行。最后,这个案子圆满结束了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董事陈卫国对此案进行了评论。他指出,平阳法院审结的蔡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第一个具有实质个人破产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算案件在

个人破产制度下,

偿还债务自然吗?两个多月前,“个人破产制度将于下半年试点”的消息在全国人民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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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有关官员在回答记者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提问时表示,改革方案提出加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两点需要强调: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给经济困难严重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新,在不允许任何人恶意逃废债务的前提下,发挥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其次,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工程。首先需要立法,然后逐渐搁置。当前的关键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推进个人破产立法。

据了解,温州市在全国范围内发起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一次重要试点。9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同的全国第一次政府与法院联席会议纪要。9月1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金融办宣布实施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试点工作,并公布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实施意见》。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试点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温州法院系统已对筛选出的19个具体案件启动了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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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这个新事物最纠结的是——破产后所欠的钱会不会用掉?

只要该制度的基本原则明确,问题其实就很清楚:一旦个人破产实施,就意味着债务人已经转让了所有的财产权。这里的产权包括现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破产期间收入的所有权。破产期结束后,债务人可以恢复正常状态。

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制度和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当一个企业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时,破产意味着该企业生命的终结。破产后,有价值的资产可以出售以偿还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将随着企业的破产而结束。市场将被清空。资本、人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可以投入其他企业继续创造价值。

人参与市场活动,可视为最微观的企业。与企业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另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在特定时间以其全部财产为代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仍有机会在未来开始新的生活。

以香港为例。破产人的破产期为4/5年。在住房方面,破产者可以在他/她的所有房地产中居住最多12个月。期限届满后,破产人必须腾空并将其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将变现并偿还债务。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应当将除必要的日常生活费用以外的所有其他收入支付给受托人以偿还债务。破产人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当信用消费超过100港元时,应提前通知对方破产人的身份。

和在中国目前的经济和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另外两个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将彻底改变债权债务的概念

“偿还债务”和“偿还父亲的债务和子女的债务”是中国人关于债务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债务关系不仅可以持续到一个人的生命结束,而且可以延续到后代。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他确实资不抵债,将来无法偿还,一旦他被暴力讨债等外力所逼,就很难避免走向死胡同的悲剧事件。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从根本上打破中国社会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模式。

对于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来说,债务人没有义务偿还他的全部债务。它需要从产品设计调整到利率设定,从风险管理调整到收债,而不是在获得债务人的质押和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后仓促放贷,从而减少他们大举放贷的动机,减少相关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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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鼓励个人创业和创新

虽然中国的风险投资发展迅速,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风险投资仍然集中在那些由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中,绝大多数初创企业仍然需要依靠传统的债务融资来获得必要的发展资金。

然而,创业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能力的证据,企业的融资行为在本质上往往变成企业家的个人贷款。企业家不仅需要提供个人房地产和其他资产作为担保,还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甚至赌上整个家族。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无疑为企业家提供了沉重的保证——即使最坏的情况发生,一切都可以在经历艰难的破产期后重新开始。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我们需要改变我们的观念,熟悉新的规则,并界定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至于法院,它需要处理长期破产索赔的突然爆发。无论如何,只要这一制度得以实施,这将是整个社会向前迈出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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