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审查
小王于2017年10月11日加入b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试用期至2017年12月17日,基本工资为税前人民币2万元...其他津贴和奖金根据月考核情况有所变动,以实际月收入为准。2018年4月20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就年度绩效奖金标准达成一致小王认为,2017年9月8日,b公司人力部向小王电子发出了录用通知。第二条“工资及津贴”如上所述:年度绩效奖金-您的年度绩效奖金为税后人民币24万元,将根据公司的业绩和您当年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计算,以实际收入为准因此,b公司应支付小王半年的年度绩效奖金12万元。但是,b公司认为该录用通知未经公司确认,因此不能用于支付小王半年的年度绩效奖金。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的仲裁请求。王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其12万元的年度绩效奖金。

法院判决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收到《录用通知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退回公司人事部保存。但小王提交的《录用通知书》一式两份,双方均未签字盖章,小王入职后,双方未能就此事进行其他形式的有效认可。因此,法院不能确认就业通知的有效性。
此外,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王的基本工资为税前人民币2万元...其他津贴和奖金根据每月评估而有所变动,以每月实际收入为准...根据甲方(乙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王)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乙方可获得浮动的年度绩效奖金。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与聘用通知的内容不一致。王要求b公司支付14万元年终奖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就业通知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同于劳动合同。即使求职者在承诺后达成了共同协议,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因为它不具备劳动合同所要求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单独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当然,如果一些用人单位将劳动通知书的内容制作得非常完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并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签字,在司法实践中劳动通知书一般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实际上,并不排除求职者的实际情况与发出就业通知前的情况不同。用人单位需要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一些求职者在开始工作时同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后来食言,拿出就业通知来反驳劳动合同的条款,以防发生纠纷。为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通知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以避免歧义。它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甚至是个别工人的具体情况来制作就业通知,从而减少纠纷,防范风险。
作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通知书》内容详细,对劳动者的职位、工作地点、工作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非常明确的约定,则劳动者必须及时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使内容完整的《就业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