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最近,一起持刀入室抢劫杀人案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涉及一名26岁的黑龙江男子,他为了追求一名21岁的大二女生已经跟踪了她很长时间。
为了女孩的安全,女孩的父母将女孩带回了她的家乡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五龙沟乡邓庄村。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这个不情愿的男人不仅跟踪了女孩的家乡,还数次持刀闯入女孩的家。
,该男子在上次入室盗窃中被女孩的家人发现,双方发生了激烈的身体冲突。在冲突中,女孩家庭的三名成员被该男子打伤,而该男子被打死,死于严重的颈部受伤。
而本案中有争议的一点是,涞源县检察机关认为三个女孩家庭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建议办案机关改变强制措施。
,但涞源县警方没有采纳该建议警方相信该名女子的母亲在该名男子受伤倒地后已「补好刀」,导致该名男子死亡。这是过度防卫,涉嫌故意杀人。
,这也是本案引起关注和争议的地方。

当事人回复
19。有关女孩在接受采访时说,“当时,他(袭击者)确实摔倒在地上。天太黑了,还在下雨。我们不能特别平静。冷静下来,看看他的伤势如何,看看他是否还活着。”那时,我们特别害怕,特别害怕他会从地上醒来,杀死我们全家。”
同时,对于男人的父亲所提到的,男人被家里的女孩偿还了钱,女孩说,“他的父亲(涉案的男人)吐了血,因为男人多次闯入家里骚扰,女孩的父亲和男人协商,希望男人停止这种行为这个男人借此机会向女孩的父亲要了600元。”(最后,谈判应无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是关于自卫的法律规定
1。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停止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非法侵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正在进行的攻击、谋杀、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并给非法侵权者造成伤亡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不是过度防卫,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也称为无限防卫或特殊防卫)
正当防卫法分析
在涉及正当防卫的行为中,有三种情况:正当防卫、过度防卫和不正当防卫
例如,虽然我迎面向你走来,你以为我想杀你,所以你为了力量先杀了我。这种主观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承担全部刑事和民事责任。
例如,当你在路上行走时,我从你的口袋里偷了你的手机,当你发现时,你直接捅了我并杀了我。这是过度防卫过度辩护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主要取决于承担了多少),同时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比如,我拿着一把40米的大砍刀要杀你,你用一把青龙偃月刀杀了我。这是正当防卫。你不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你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分析

案件
在这起持刀入室抢劫杀人案件中,警方认为女孩和女孩的父亲是正当防卫,但女孩的母亲在男子受伤倒地后仍“补刀”导致男子死亡,这是过度防卫。
和过度防卫经常导致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致死的调查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女孩的母亲的“补刀”行为真的太防御性了吗?
199个公民的房屋受到法律保护。《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类似盗窃、抢劫、谋杀等行为,如果有侵犯他人住宅的情节(如入室盗窃、抢劫、谋杀等)),应当从重处罚(即情节较重)
还包括初犯和累犯。重复犯罪的情况更加严重。
,该男子多次携带致命武器(据媒体报道,五龙沟警察局发布的"情况说明"显示,该男子此前携带了五把水果刀和一根电棍),在最后一次闯入时,他未经女孩家人同意闯入女孩家,并与女孩的三口之家发生冲突,用致命武器打伤了女孩的三口之家。
次,入室、携带凶器、伤人,所有这些加在一起已经达到正当防卫中无限制防卫的强度和性质。因此,即使该名男子在反击中被打死,该女孩家庭的三名成员仍然属于合理的正当防卫。
和女孩的母亲的补刀行为,谁能保证肇事者不会在摔倒后继续杀人?不管是在电视上还是在生活中,都应该有不少被攻击者杀死的案例,而不是“补刀”。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在一篇题为《我们应该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文章中所说,要求辩护人在孤立和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实施正当制止违法侵权行为,不仅明显违背了常识和常识,也违背了基本法律原则。”

,因此,在非法侵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受害人进行“正当”辩护,即站着说话不痛苦,与实际情况脱节。此外,辩护方在辩护中的任何犹豫都可能杀死自己或其他受害者。因此,原则上,在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时,辩护人应该受到青睐。
然而,涞源县公安局在回复涞源县公安局建议的信件时,称该女孩的母亲“故意伤害”、“残忍和鲁莽”以及“潜在的社会危害”
但是,如上所述,考虑到男子攻击的性质和强度,女孩母亲的“补刀”行为是正当防卫的继续,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应该是合理的正当防卫。
至于女孩的母亲在辩护时割断了男人的脖子,这难道不是一种很自然的辩护行为吗?有效防御的关键是让对方尽快失去入侵的能力。这是什么样的残忍?这是否意味着警方认为应该慢慢切断袭击者的手脚?如果这种虐待真的很残忍,不是吗?
更荒谬的是,警察竟然以“可能的社会危害性”为由拘留自卫受害者。对于在家里攻击的男人或者保护家庭的女孩母亲来说,有社会危害性吗?如果警察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这个人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为什么这个案件发展到后来的情况呢?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那篇“我们应该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文章,就有这样一段
“死者是最重要的”和“死者是最有责任的”。这是一个客观的社会现象。无论死者和伤者的行为是否正当,他们的家属和亲属经常以此为借口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形成集体探视,危及社会稳定。当刑事案件的认定需要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之间进行选择时,严格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不容易。可能的结果是“只要杀人是故意杀人”和“只要造成严重伤害就是故意伤害”这使得原本在法律原则方面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考虑到案件以外的各种因素而很难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审判。甚至被认为是正当防卫的案件也被认为是过度防卫,有罪判决是针对被认为是无罪的不当防卫的案件。
希望辩护人能在持刀入室抢劫和谋杀的案件中得到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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