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纵投标、操纵投标和投标伴随是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投标人和国家的利益。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文件都对此类不良行为规定了认定标准和处罚条款,但供应商串通投标、串通投标和串通投标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
1。属于同一团体、协会、商会和其他组织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同意,一些供应商将放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放弃中标和成交。
3。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方携带两个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加资格审查,接收投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
4。在同一项目的采购中,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同一单位工作。
5。投标人在一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报名并购买投标文件后,将不提交投标文件或出席开标会议。
6。不同的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企业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等服务。
7。投标人双方同意赔偿未中标的投标人的费用
8。从不同投标人处申请投标的投标人的IP地址相同,或者没有区域联系的投标人的IP地址在特定区域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明显相同,或者错误和遗漏相同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价相似,但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报价的构成异常一致,只有少数分部分项报价不同。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
12。同一人作为项目经理出现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相互混杂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支付或由同一投标人提供或返还
15。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之前,几个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16。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未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价相似,分项投标价和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且不对应,随机调整、随机压下或随机解除,在询价过程中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18。基于公司售后服务承诺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陈述惊人地一致。
19。一个投标单位挂靠几个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进行投标,从而排除其他投标人
20。投标报价中的分项报价不合理,也没有合理的解释。
以不正当手段投标将承担什么责任?边肖提醒在座各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5条和第77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5条、第74条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1 .中标无效;2.罚款;3.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4.没收非法收入;5.调查刑事责任;6.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