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非教育资格的发展,特许经营合同已被法院撤销。

号文件案例:北京0105民初4348号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6.30

1,案件回放:

教育培训资质

原告:孙XX

被告:北京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孙XX向法院提起诉讼:1。决定取消我与XXXX公司签订的K13课外咨询品牌授权协议;2.命令XXXX公司返还我23万元联盟费和2万元管理费。事实和理由:XXXX公司授权我操作K13教育培训系统,并与我就此案签订了协议。我按照协议支付了联盟费和管理费。直到合同签订后,我才知道XXXX公司有以下欺诈行为:不具备教育培训资格,也没有向我披露;没有人告诉我应该获得教育资格许可。K13项目没有具体的运营资源;没有统一的商店设计、识别标志,也没有两家商店。信息没有合法披露;唆使我进行购买个人信息的非法行为,我在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联盟费和管理费。

XXXX公司辩称,sun XX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及时提供了一切支持和协助,并多次派员工到该地进行指导。在加入期间,我们还与sun xx保持频繁的通信、邮件和其他业务交流。我公司的资质是教育咨询,帮助孙XX建立教育机构,而不是我们自己的学校。K13项目由我公司附属公司北京华清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并允许我公司使用。华清源公司具有学历。因此,孙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他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2。审理结果:

教育培训资质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XXXX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没有向顺驰披露其不具备教育培训资格,没有证据证明XXXX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顺驰披露了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这将对顺驰是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产生重大影响。足以导致孙某某对是否订立本案所涉及的协议作出错误的决定,因此孙某某有权撤销本案所涉及的协议。我院支持他要求取消本案协议的诉讼请求。

综合考虑公司在签订涉案协议后履行涉案合同的相关情况,法院判决如下:

1、原告孙XX与被告北京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签订的《K13课外辅导品牌授权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撤销;

2。被告北京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XX的联盟费20万元及管理费1.5万元。

3、决定要点:

教育培训资质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教育资质是教育公司的核心运营资源。主要经营信息应提前向被特许人披露,否则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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