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退休和再就业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俗话说,“家有老人,家有珍宝”这也适用于企业。老员工不仅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优秀的技术能力,而且由于他们在单位的时间长,对企业的文化认可度高,对企业的运作模式和人际关系非常熟悉,企业的整合没有障碍。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善,即使老员工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他们中的许多人仍然身体健康,甚至有些人的身心状况比年轻人更好,更有战斗精神。因此,许多企业在面临就业选择时往往愿意留住老员工,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也愿意采用“退休再聘”的模式来留住骨干力量。作者在许多常年法律咨询单位中采用了这种方法。作者还回顾了许多退休再就业的就业合同,并对退休再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有一些见解,我想在此与大家分享。

退休返聘合同

1,澄清双方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再就业企业在与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签订再就业协议时,必须确保退休职工不仅达到退休年龄,而且还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金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不能办理退休的原因。员工同意不办理相关养老保险,以避免企业与员工在养老保险上发生冲突和纠纷。对于已经符合退休政策的,要督促其尽快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待遇,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在确定非劳动关系的条件下,企业与退休职工之间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笔者建议应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实际就业需求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关系处理“企业与退休职工之间没有明确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但不排除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相应的法律关系。

退休返聘合同

如果退休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个人隶属关系较低,且退休员工不需要遵守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企业与退休员工最好建立合作关系或合同关系,而不是采用劳动关系或雇佣方式但是,如果企业与退休职工建立了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则企业与退休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界定。

2、加强就业风险防范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风险防范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对于退休和再就业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的理解是统一的,二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就没有工伤,单位也不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并不是说没有工伤就没有法律风险。如果退休人员在就业活动中受到伤害,则用人单位即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就业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防范此类风险,笔者建议企业为退休再就业人员购买雇主责任保险。企业与退休再就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合同或合作关系的,合作方与承包方应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

退休返聘合同

3,重新雇用协议中的其他协议在退休费协议中,在确定双方法律关系和控制就业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分别明确。例如,福利待遇、作息制度、岗位补贴或医疗补贴、商业保险等。重新聘用的人员,以及双方终止协议的条件,是否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等。需要在协议中进一步澄清,以防止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退休不会褪色,让光和热发挥作用。”“在当前人力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有条件地保留退休骨干力量,为企业发展发挥光和热的作用,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一个社会问题。面对新的社会问题,运用法律思维防范法律风险是社会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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