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资本配置和股票投机纠纷:资本配置和投资协议被强制平准后被裁定无效,投资者收回7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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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a股市场看涨时,许多投资者希望扩大杠杆以扩大回报,场外配置是杠杆渠道之一。

2年2月21日,02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何新泰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谢伟合同纠纷第二审民事判决予以公告。据《国家商报》记者报道,双方的合同纠纷主要源于强烈的股权投机造成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之间的分配协议和投资协议曾被一审法院裁定无效,投资者的损失需要由投资公司赔偿。然而,在投资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投资者应承担30%的责任,70%的损失应由投资公司赔偿。

强股权配置所遇到的委托投资及股权配置和股权交易托管纠纷

判决书显示,2015年5月20日,广州金网科技有限公司原授权代表姚某(甲方)与郭继兴(乙方)签订了《金牌制胜》股权配置服务协议,规定郭继兴的股权配置金额为600万元,郭继兴的保证金金额为200万元,郭继兴的总营运金额为800万元,股权配置比例为1:3,股权配置比例为1:3姚某根据分销服务的金额每月收取固定服务费。服务费为每月1.35%。如果少于一个月,则按月计算。该协议将于2015年5月20日开始,2016年5月19日结束。在合同结束时,发现了原黄金公司的印章、姚的签名和兴的签名。

2年5月20日,郭继兴(甲方)与何新泰富公司(乙方)签订投资咨询协议。鉴于何新泰富公司在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方面的人才实力及其二级市场运作的经验和体会,郭继兴委托何新泰富公司管理其800万资产,并出具了委托书。郭继兴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由何新泰富公司统一管理。合作期限为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双方同意由郭继兴提供8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账户(合作基金)。何新泰富公司每天向郭继兴汇报一次总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授权中,郭继兴无权查询该账户的资产,也不允许进行任何账户交易。

此外,双方同意何新泰富公司的投资运作分为后差保证金和后差保证金两种运作模式,各占50%其中,后差利润率为:何新泰富公司提供20%的后差利润率。当经营账户达到警戒线时,何新泰富公司将补仓。当收盘线关闭时,何新泰富公司将承担所有损失。对于没有恶化后的保证金,郭继兴将在经营账户达到警戒线时补仓,郭继兴将在账户达到收盘线并被平仓时承担全部损失。此外,协议还规定,如果何新泰富公司的计算失误导致郭继兴的账面损失接近空头头寸,何新泰富公司应负责及时补充资金,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如本协议经营期结束或协议终止,郭继兴基金遭受损失,由何新泰富公司负责赔偿。

在郭继兴与何新泰富公司签订投资咨询协议时,未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股票交易账户。在签署协议后,资金还被转移到谢伟的股票账户,并从谢伟的股票账户借款,用于各种业务。有证据表明,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和27日将人民币200万元和8.1万元划入姚账户。谢伟、吉果兴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谢伟、吉果兴按合同约定向原黄金公司支付的利息为人民币8.1万元另外,林的资金流向显示,2015年8月27日,姚通过林向、郭继兴返还投资本金57,0825.15元此外,根据上海蜂虎名创软件公司检索到的相关账户交易记录,客户编号为849-02272,客户名称为A-谢伟(剩余市值),分别于2015年5月22日存入200万元,借入600万元。2015年8月21日,账户总金额为6651825.15元,其中651825.15元为取款,600万元为人工还款。

2年7月7日018,姚发表《声明书》,声明姚的个人违规行为与原黄金公司及其股东有牵连。该公司还指出,与和兴的经销服务协议是由和姚滥用盖有原黄金公司公章的空白文本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款项已记入姚的个人账户。最初的黄金公司及其股东对此一无所知。但是,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声明”或证言均由姚某本人作出。根据有关规定,代理行为是有效的。此外,分销服务协议加盖了原黄金公司的印章。姚作为原黄金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郭继兴作为合同的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姚具有代理权,因此姚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2协议被认定无效,部分一审判决被“推翻”“

法院认为,根据谢伟、郭继兴与原黄金公司签订的《分销服务协议》,原黄金公司向谢伟、郭继兴提供股票经营账户和经营资金,违反了实名制有关规定和禁止法人非法借贷证券账户的规定。此外,根据签署的《投资咨询协议》,谢伟和郭继兴无权查询账户资产,也不允许进行任何账户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两项协议的达成都规避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同时,原黄金公司利用蜂虎明创的系统从事场外分销业务,而何新泰富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扰乱了金融和证券市场秩序,这是《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本案涉及的“金赢”分销服务协议和“投资咨询协议”应被视为无效。

根据获得的涉案账户资金信息,该账户当初确实有800万元。在委托交易过程中,账户发生亏损,资产总值低于协议约定的清算额度。因此,它符合分销服务协议的规定和强制清算的要求。第二,本案所涉账户的损益是融资人与第三方(即何新泰富公司)之间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的结果,而不是履行分配协议的结果。此外,该账户的交易记录显示,截至2015年7月28日,该账户持有的股份全部售出,账户余额为6651825.15元。根据分销服务协议,谢伟和郭继兴需返还初始分销金额600万元,并按每月1.35%的服务费率支付为期四个月的服务费32.4万元。

根据《投资咨询协议》的条款,如果何新泰富公司经营出现失误,何新泰富公司应及时补充资金,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然而,何新泰富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履行向本案所涉账户提供不良后存的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投资咨询协议中约定的合作金额800万元实际上是由何新泰富公司经营的,如有谢伟、郭继兴等资金损失,则由何新泰富公司支付。现在这个账户已经赔钱了。一审法院认定何新泰富公司存在经营失误。本协议属于委托理财的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借贷关系,适用相关法律关于借贷的相关规定。现谢伟、郭继兴与何新泰富公司的协议期已满,何新泰富公司将向谢伟返还800万元。

根据蜂虎名创公司的流水查询,800万元由谢伟个人转账200万元和调拨600万元组成,确认调拨600万元已经归还。因此,扣除600万元分配款后,何新泰富公司应返还剩余的200万元。现谢伟、郭继兴已确认收到570825.15元,在扣除原黄金公司同意的8月份服务费81000元后,何新泰富公司赔偿谢伟、郭继兴损失1348174.85元。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裁定何新泰富公司赔偿谢伟、郭继兴损失1348174.85元。如果他未能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他应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199二审法院认定,吉果兴和合鑫泰富公司承担30%的损失,合鑫泰富公司承担70%的吉果兴的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2015年7月28日,谢伟账户的股份全部售出,余额为665,825.15元。2015年8月21日,该账户支取651,825.15元,人工还款600万元。扣除600万元后,郭继兴的总损失应为1348174.85元郭继兴应承担30%的损失,即404,452.45元,何新泰富公司应赔偿郭继兴剩余的70%的损失,即943,722.40元。为此,二审法院将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何新泰富金融赔偿郭继兴损失943,722.40元;

对此,部分民间投资者认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统一审判思路,稳定社会合理预期,明确异地分配合同无效时是否及如何返还利息。此外,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互联网发行平台等法人实体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民营发行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签订的股票发行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对于分销公司或使用交易软件的交易软件经营者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本合同也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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