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新规定:生育津贴和女工工资不再重复享受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9月12日在贵州省医保局网站上发布的《贵州省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的意见》,两种保险将于2019年底在全省各地区合并,实现保险同步登记、资金联合运行、统一征缴管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

生育津贴和女职工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平衡分配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工资自理。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属于企业、自收自支机构的女职工,由医疗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所在单位补足

内容如下: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贵州省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合的意见

市(自治州)医保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卫生局、税务局、桂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年第10号),做好我省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的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总体要求

遵循保险种、保效益、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将于2019年底在全省各地区实施两种保险组合,实现保险同步登记、资金统一运营、统一征管、统一监督管理、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资金和管理资源,增强资金互助能力,提高综合管理效率,降低管理运营成本,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主要内容

(a)统一招生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当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应在2019年底前纳入生育保险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要完善保险范围,结合国家保险登记计划确定基数,促进实现保险全覆盖。鼓励统筹地区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覆盖面

(2)统一资金归集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收,严格实行市级统筹用人单位根据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确定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全口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参数指标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和生育福利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及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市(州)医保局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独列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统筹地区两个保险实施前生育保险基金的实际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个保险合并后,将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应在协议内容中增加生殖医疗服务的相关要求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加强对生殖医疗服务的监控。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加快实施住院分娩和其他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系统,加强监控和审计,控制生育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办理和信息服务两个保险合并后,统一管理。两个保险由同一个结算平台结算,规范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程序,提高便捷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完善资金归集、医疗费用结算、财务统计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系统集成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享受待遇的人员情况、待遇支付情况等。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所需经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均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期限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缴费标准按员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缴费基数的30天产假(假)标准计算。

生育津贴和女职工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平衡分配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工资自理。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属于企业、自收自支机构的女职工,由医疗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所在单位补足

(6)确保系统的可持续性各地要通过两个保险基金的整合,增强基金的统筹协调能力。按照“尽力而为,力所能及”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护基本权益入手,合理引导期望值;跟踪分析合并后的基金运营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控指标。

各地要充分研究和判断当前和未来人口状况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根据生育保险支出的需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防止风险转移;坚持基金的开放式运作,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实现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a)加强组织领导两险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也是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有序推进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工医疗保险、金融、人类社会、医疗保健和税务部门应承担各自的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合并实施到位。医疗保险部牵头实施两险合一,制定相关政策,升级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做好经办服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参与政策的制定,负责资金合并后的财政专户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过渡期医疗保险征缴责任的移交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税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并协调编制医疗保险费年度预算草案。

(三)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参保人口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口的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要认真组织实施综合分析研究。在确保被保险人相关待遇不降低的基础上,在推进两保险融合的同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地方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确保平稳过渡。

(4)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回应公众关注,大力宣传两保险合并的重要意义,让公众充分认识到合并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有利于提高资金互助能力。 减轻用人单位的交易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顺利推进两险融合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资料来源:贵州省医疗和社会保障局(原标题为“贵州颁布新规定,生育津贴和女职工工资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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