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童年玩伴陈志杰在四川金川县林场因负债1971万元,被成都青羊区法院列为不诚信执法者,限制消费,成为老赖
岁的和51岁的龚成了老赖,他们有两个孩子。尽管两人尚未结婚,但她仍需偿还陈志杰近2000万元的债务。
陈志杰在接受《商报》采访时说,他自己借了2000万元。他跟龚分手已经有近六年的时间了,这笔借款应该和龚没有什么关系。
已生效的司法文件显示,龚和他的同居者虽然从未领取过结婚证,但他们共同抚养过子女,在户籍资料中均为夫妻,且男方声明贷款由女方家庭共同负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陈志杰所借的2000万元债务是其同居期间生产和生活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应一并清偿。截至目前,除已偿还贷款外,目前实施过程中的债务(包括剩余本息)已达1971万元。
龚世龙大叫冤枉目前,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已受理龚的民事案件监督申请。
婚姻法专家认为,30年前出台的“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视为共同债权债务”的规定至今仍然有效。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居者应在日常生活中保留相关的金融工具,避免承担同居者的债务偿还责任。

▲巩荣石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民事案件摄影师/上游记者雷虎
一审未认定同居不需要共同还款
2015年,四川省阿坝市金川县刘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老乡、龚,要求赔偿债务2000万元。
刘在诉状中称,他于2012年8月5日与在成都做生意的签订了借款协议,同意向借款3300万元。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他转让了2000万元,并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陈志杰必须在2013年8月6日前偿还贷款,否则将收取30%的滞纳金。
2013年8月,刘给的2000万元贷款到期(合同约定3300万元,实际借款2000万元),但无力偿还。
2015年,未足额还款的刘向成都青羊区法院起诉。此时,龚荣石也卷入了这场私人借贷纠纷
.刘向法院提交出具的《关于借款及家庭财产使用情况的说明》,用以证明、龚及其儿子是一个家庭团体,要求龚及其儿子共同承担偿还债务2000万元的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了陈志杰签署的“借款用途及家庭财产声明”。除了说明的家庭成员和其他情况外,第4条明确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刘借钱,通过对外投资和管理增加家庭收入和福利,这一点全家都知道。
陈志杰在接受《上游》记者采访时并没有否认借了2000万元,但他说他已经偿还了1700万元(未偿还的本金和巨额利息包括在1971年的债务中),并且在1995年与前妻离婚后没有再婚。龚在2012年并不知道这笔借款。龚还回答说,他与没有夫妻关系,“一直未婚”,不应承担相关债务。
2016年10月24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同意偿还债权人刘1033万元及以上利息,但同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龚与有同居关系,不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贷款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债权人刘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相关转账记录显示,2000万笔贷款在收到后被陈志杰转入多个个人账户。受访者提供数字
破产“王建林童年玩伴”
陈志杰出生于1949年,今年已经70岁了。陈志杰告诉上游记者,他早年在四川省阿坝州金川县林场工作,是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的儿时玩伴。在许多媒体报道中,陈志杰还多次被采访为“王建林的青梅竹马”
199年改革开放后,陈志杰从阿坝州来到成都从事林业贸易。他曾担任当地工商联合会主席,在政界和商界都享有很高的声誉。“刘为什么当时没有担保就借给我2000万元?当时我的身份不需要任何保证。”陈志杰说自2012年以来,陈志杰的业务似乎遇到了困难,许多投资项目遇到了瓶颈到目前为止,陈志杰已经被几家法院列为因未能偿还许多债务而违背诺言的人。用他自己的话说,“我破产了“
今年12月23日,龚在接受上游记者采访时说,“和我相识30多年,我们当时很崇拜他。”1988年,他和他生了一个儿子,但他始终没有拿到结婚证。即使在1995年陈志杰离婚后,我还是单身。“
199龚诗龙回忆说,2003年她和陈志杰最小的儿子出生后,两人逐渐疏远,“他们觉得自己走不了路”2006年,龚荣石和陈志杰完成了公司股份的变更陈志杰的相关股份被转让给他儿子名下,陈志杰和龚世龙正式分居陈志杰还表示,自2006年以来,两人一直分别在成都做生意。因为他们有两个儿子,他们只在春节和假期一起吃饭,但他们没有经济联系。
龚世龙说:“这2000万债务是陈志杰在2012年借的。自2006年以来,我们没有任何经济关系。我们怎么还能一起运作呢?”

▲龚因未能偿还1971万元债务被成都青羊区法院列为不诚实被执行人。照片/中国高管信息披露网络
曾经是夫妻
为了送儿子上学。2018年7月24日,经过近一年零两个月的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庆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龚与需要共同偿还债务1033万元。然而,二审判决也证实了与龚没有婚姻关系的说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从1988年与龚的大儿子生育到1995年与妻子金离婚,在此期间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认定与龚构成事实婚姻关系。1995年陈志杰与金某离婚后,《婚姻法》开始实施。经过调查,成都中学“找不到陈志杰和龚荣石的婚姻登记信息”“那么,这两个人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债权人刘提交、龚于2015年7月6日印制的《常住人口详细情况》,证明已婚,配偶龚的姓名;龚的婚姻状况是已婚,其配偶的姓名是。据了解,和龚据信已经结婚而龚和也在2016年1月7日发布了《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分别显示了和龚的婚姻状况为“离婚”和“空白”。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成都警方未提供两人婚姻状况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也未提供龚变更婚姻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因此,“有案可查的证据不能证实和龚是夫妻”
龚告诉上游记者,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出现在户籍信息的婚姻状况一栏的原因是,这一变化只是为了让小儿子顺利入学,而事实上没有变化的依据。事发后,龚找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将户籍信息中的婚姻状况改为空白
二审再审认定
应共同偿还一笔2000万元的贷款,如何确定是陈志杰个人使用还是“联合生产生活”成了本案的关键
对于2000万元贷款的流向,上游记者发现的相关转账记录显示,2000万元到达陈志杰账户后,被陈志杰直接转入10多个个人账户或用于消费。
龚世龙认为,转让记录证明这2000万债务不是用于所谓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而是供陈志杰个人使用。陈志杰本人也证实,相关资金被“用于偿还债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宗第4466号民事判决认定,陈志杰本人签署的《家庭财产声明书》等文件确认该笔2000万元贷款为“通过外商投资和管理增加家庭收入和福利”。尽管陈志杰说这是不由自主写的,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和龚的户籍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法院推定,在户籍转移和变更过程中可能存在虚假登记和违反行政法规两种情况,“应作为两者完整性的评价标准”
经与龚共同生育二胎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二审法院认定与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结合其名下公司仍由儿子持有,仍属于“联营”的事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与龚同居,共同从事生产经营。
根据1989年司法解释关于同居关系的规定,“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视为共同债权债务”,2000万元以上的债务需由和龚共同分担。
2019年9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陈志杰、龚荣石的再审申请。据认为,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志杰与龚荣石同居,共同从事生产经营,陈志杰与龚荣石同居期间所欠债务2000万元借款并非不当。
同居关系也可能要承担连带债务
199年12月25日,陈志杰在接受上游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经离开成都到国外工作,赚钱偿还相关债务。“我现在破产了,不会拖欠一分钱的本金,但我付不起利息。我会尽最大努力偿还这笔债务。”“中国著名婚姻法专家徐乃意向上游记者透露,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为司法解释,对龚与的关系及其财产处置作出了认定。“虽然这一司法解释已经发布了30年,但它仍然有效,法院使用这一司法解释来审理该案没有错。“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会以债权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支持债权人的主张,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徐乃意告诉记者,二审法院在2018年采用了30年前规定同居债务的司法解释,而不是涉及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因为龚和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然而,相隔近30年的两个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的同居或连带债务应限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共同经营”的范围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同居的举证责任应该更高。“
上游记者多次联系债权人刘,但他没有接听电话,也没有回复相关问题。
龚的律师郭刚认为,债权人提供的龚与同居的证据不成立,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法院不应受理。目前,龚已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案件监督申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正在进行审查。
上游记者雷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