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盖有公章的欠条公司转公章换欠款谁来还?

加盖公章

常德-2015年5月4日,常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手常德市鼎城区某锅炉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它向龚某借了20万元,商定了利率,并出具了借据。龚某一再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偿还欠款。几天前,龚某向法院起诉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

在庭审中,公司辩称该笔贷款并非用于公司经营,应是钟谋谋的个人债务,收据上的公章不实,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查明,2015年5月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与另一股东转让公司。现在公司更名为圣泰公司(别名)借据上的收款人为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加盖原公司公章后,可认定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为共同借款人。对于借据上的公章,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据上的公章和公司提交的印鉴进行了检查和鉴定。结论是,送检的印刷文本与同名印刷文本不是同一印章印刷文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贷款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经营需要资金,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向龚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形成了合法的贷款关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转让后,胜泰公司依法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据上的印章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不一致。龚谋,作为一个真正的贷款人,不能知道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此外,根据对本案现有证据的分析,没有证据证明印章是伪造的。盛泰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一家房地产公司使用的印章的唯一性,因此不能免除盛泰公司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裁定钟某应偿还龚某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圣泰公司对钟牟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胜泰公司提起上诉。常德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通讯员周凌如通讯员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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