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区位优势的日益突出,嘉兴房地产市场稳步发展,对合理住房消费的需求不断释放。为了切实落实“房子是为了居住,不是为了投机”的要求,支持职工支付合理的住房消费,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效率。
刚才,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让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内容:

,为了切实落实“住有房,不投机倒把”的要求,支持有薪职工合理住房消费,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运行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经研究分析,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1、 执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如果员工家庭已还清公积金贷款,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则执行全额贷款政策,即在确定贷款金额时,不扣除员工家庭原来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金额;
(2)恢复提高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政策,即如果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并申请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提高10%;
(3)第三次或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三次或以上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享受公积金贷款
2、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留成额的计算方法
(一)当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应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确定;
(2)职工公积金贷款后留存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按实际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十分之一确定;
(3)申请授权按月提取公积金的员工不再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6个月的存款额
3、调整职工购买和建造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范围。
当员工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时,其子女可以提取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其父母也可以提取其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需要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4。上述规定自9月10日起执行,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相关政策法规暂停执行
调整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城市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区位优势的日益突出,嘉兴房地产市场稳步发展,对合理住房消费的需求不断释放。今年上半年,全市共向5200多个劳动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16.82亿元,其中84%为首次公积金贷款,约三分之二为首次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和改进后的购买仍然是主流。但与此同时,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继续下降今年6月底,个人贷款率为81.4%,连续6个月低于85%。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运行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有使用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政策的适度调整主要体现以下原则:
1是认真落实“住有所居,不投机”的要求,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重点支持职工首次购房和改善购房需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基准利率将提高,不发放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政策将不予执行;
2是一项精确的政策和适当的调整,它不仅有利于保证和支持职工的合理住房消费,也有利于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效率。
3是为了进一步简化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优化服务,有利于促进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和推广。
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贷款额度确定职工家庭无住房或拥有一套住房,且已还清公积金贷款,并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实行全额贷款政策。也就是说,最高贷款额是根据第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当前最高贷款额确定的,员工家庭原本享有的公积金贷款额将不被扣除。目前,单笔存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双笔存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一句话总结: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以前购买两套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差额减少,新政策不能减少
2、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我市于2014年12月出台了购买第二套住房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政策,以支持房地产清仓。根据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宏观政策导向,利率浮动政策得以恢复。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员工是否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要员工的家庭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拥有一套住房,贷款利率就会根据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提高10%。
一句话小结:只要名下有房子,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利率就会提高10%
3。第三次或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三次或以上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享受公积金贷款。近年来,我市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实行不发放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对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实行差别贷款政策。由于公积金是根据工人家庭所能享有的最高贷款额来控制的,所以公积金贷款的数目没有限制。此次政策调整后,公积金贷款的第二次申请将以全额贷款政策为准。根据差别化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指导和住房和建设部的相关要求,需要限制贷款数量,防止公积金贷款用于房地产投机。对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省内外其他城市也普遍不发放公积金贷款。
一句话小结:不支持第三次申请或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申请
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缴存额的计算方法
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缴存额应结合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等综合考虑。申请贷款的员工不方便自己计算,公积金业务经理也不方便提供服务和解答。从总体上看,这降低了贷款额度,增加了保留额度,不利于减轻员工购房压力。因此,此次调整后,贷款额和留存额的计算一目了然。它不仅解决了部分员工虽然个人账户余额充足,但由于工资基数低而无法享受最高贷款额度的问题,还解决了部分员工由于月存款额度高而留存额度过大的问题。
的具体操作请参见以下案例:
案例1:
(用于解释贷款金额的增加):张的家人名下没有房子,购买了一套总价值100万元的新建商品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妇双方的工资基数分别为2000元,月存款额分别为240元,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35000元。根据这对夫妇的年龄,最长的贷款期限是20年。根据原政策“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及其存款基数×12×贷款年限×40%,贷款额度按下一级确定”,张夫妇分别借款19.2万元和家庭借款38.4万元。计算方法简化后,张的丈夫和妻子可以分别借30万元,一家人总共可以借60万元。
第2种情况:
(用于说明留存额减少):张一家名下无房,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总价100万元,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妇双方的工资基数分别为2万元,月存款额分别为4800元,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3.5万元。根据这对夫妇的年龄,最长的贷款期限是20年。根据新老政策,张灿的每个夫妻可以借30万元,每个家庭可以借60万元。根据原来的政策,"实际公积金贷款额的十分之一及其12个月的存款额按较高者确定"。张的家人有60万元的贷款,而张的丈夫和妻子每人必须保留5.76万元。计算方法简化后,张夫妇每人只需存3万元,而张家庭则可以少存5.22万元。
调整职工购买和建造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范围。
当员工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时,其子女可以提取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其父母也可以提取其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需要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原来的政策要求子女未婚,从而影响到子女已婚但父母仍在支付公积金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并提取公积金的家庭。这一调整将有助于减轻工人家庭买房的压力。
简单地说,只要双方同意,未婚的小姐妹和兄弟也可以用父母的公积金买房!
(1)上述贷款调整政策适用于纯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公出”贷款
(2)本通知未尽事宜,如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还款额、首付比例、还款能力等,仍按原政策执行。
(3)本通知实施前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