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不能低于周边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的房屋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征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拆迁前必须进行安置,以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住房问题。

但近年来,无论何种重建或征用,不合理的补偿也成了普遍问题。为了达到征收的目的,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征收方往往会故意压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但是,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被征收房屋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在被征收后不宜降低

被拆迁人选择更换产权的,必须拆一补一根据《条例》的规定和政策精神,“一拆一还”是征收补偿的最低标准。绝对不可能再打折或减了。

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原则是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

城市村庄房屋拆迁具有城乡双重特征。虽然城市中村庄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是集体土地,但周围房屋的市场价格非常高。在重建过程中,如果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的成本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补偿结果对被拆迁人明显不公平,有可能降低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违反拆迁补偿原则。

关于城中村拆迁补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司法解释。如果城市城中村房屋拆迁是一种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争取市场价格不低于同一地点的同类房地产。一般来说,它是相同位置、相同结构和相同年限的房屋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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