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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综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2019年汇算清缴内容< p>
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收取四项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即扣除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额、专项附加扣除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以及合格公益慈善机构的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收入总额减少至6000元。应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去快速扣除额(税率表见附件),计算当年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预缴税额,得到当年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或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 [(综合收入-60000元-"三险一金"及其他特殊扣款-子女教育等特殊附加扣款-其他依法确定的扣款-捐赠)×适用税率-快速扣款)-2019年预缴税额根据税法。2019年的最终计算仅计算和结算本年度合并收入的应退税或应纳税款,不涉及上一年度或未来年度的分类收入,如财产租赁、年度一次性奖金以及纳税人选择不纳入合并收入计算和纳税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