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一定不能缺少这一步。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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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百万贷款到期未还,但萧炎因做生意不得不起诉要求支付

,由于现金流不足,他计划为过渡借款,并被介绍到老阳。2016年3月20日,老阳借给晓燕20万元,同意3个月内归还毕竟,20万不是一个小数目。为了让老阳放心,萧炎还将抵押位于白云区的一处房产。一年后,晓燕只付了一部分利息,但她从未还过。老阳起诉法院,要求晓燕偿还20万英镑贷款,并要求优先赔偿抵押财产。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萧炎向老阳

借款20万元属实,到期未还,约定利息未按期支付。小燕向老阳抵押的房地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老阳不能就该房地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依法裁定:

晓燕归还老阳贷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老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

房产二次抵押

一案中,老阳和萧炎在借据中约定以萧炎名下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但未申请抵押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当事人作为抵押物的,应当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法院驳回了老阳要求优先赔偿抵押财产的主张,因为抵押财产未依法登记。

那么,没有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条款或合同是不是没有用?

这涉及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条款或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假设本案情况如下:甲方向乙借款20万元,丙方以其名义抵押房地产2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甲能向丙索赔权益吗?

首先,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应该是抵押,而不是非人力担保。因此,当乙方不履行其义务时,丙方自然不承担乙方的全部债务特别是在乙方的债务金额大于丙项下房地产价值的情况下,上述担保条款的限定直接影响到丙方的切身利益

其次,要求丙方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丙方名下的房地产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甲方不能从丙方的房地产收益中主张优先受偿;但是,由于保证条款有效,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甲方可以要求丙方在其抵押物范围内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由于抵押登记尚未完成,抵押尚未成立。但是,由于担保条款的有效性,合同各方的意愿应该得到尊重,债权人可以以担保人的名义对抵押物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房产二次抵押

有人问,如果晓燕不还贷,法院不支持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我的债权能否得到保证?

让我们先搞清楚什么是“抵押优先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财产的所得依法折价或优先受偿这里的优先权不仅是抵押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还包括其他无担保的一般债权。

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但已丧失抵押优先权。

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判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当然也包括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在

案件中,萧炎希望老阳在审判期间允许延期还款。如果萧炎仍未偿还债务,她同意将名下的房产出售给老阳,以抵消相关债务。这涉及到转让担保的问题。

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贷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销售合同标的物偿还债务。

假设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向乙方借款20万元,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规定当乙方不能偿还贷款时,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甲方。那么,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是从属于贷款合同的担保合同,还是从属于有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性质的关键在于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表达的真实意图。尽管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并不真正想以乙方的名义进行房屋买卖,双方的真正目的是保证甲方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被视为从属于贷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然而,这种担保不同于典型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和留置权,被称为转让担保。与典型担保相比,特许担保具有担保对象广、交易成本低等优点。

因为转让担保不是典型的担保,对抵押物的占有方式、登记效力和转让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情况主要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正因为如此,转让担保的构成容易出现抵押物价值不清、担保权益利益不确定等情况,直接影响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房产二次抵押

本案是一个相对简单而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但也反映了我国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一些共性问题。由于当事人之间,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对担保条款或合同的理解与法律规定不一致,这是本案无法解决的重要原因。在此特别提示,如双方以房地产及其他财产作为债权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权即成立。

Q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0条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下列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并在登记时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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