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赔偿金是指根据双方的协议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该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是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那么,规定违约赔偿金和损失赔偿金是否合理?能同时达成一致吗?
网友咨询:如果合同既规定了违约金又规定了赔偿金,而且赔偿金的数额高于违约金,该如何主张权利?

湖北森盛律师事务所吴亚玲律师答:
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不合理的。违约赔偿金可以被视为一个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因此,违约金和约定赔偿金不能并存,这样的约定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如果双方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也应履行债务。
吴亚玲律师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违约金这种解释并不等于否认惩罚性违约金在中国法律中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坚持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规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该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可以推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作为预先确定的损失赔偿额,虽然它不要求赔偿额与损失额完全相同,但两者之间作出区别是不合适的。否则,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之间的一致性将被削弱甚至丧失,两者之间的差异将很大,使它们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当违约赔偿金金额过高或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当的。在这里,违约金的数额和损失的数额应当大致相等,这反映了商品交换对等原则对法律责任的要求,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也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违约金金额过高或过低,应根据其依据进行调整
(1)违约金比较标准《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比较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增加补偿性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的保留,应当在充分估计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如果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金相当于实际生效的限制条款。
(3)适当减少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