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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一个城市的购物中心中,自动扶梯的“食人”现象,使每个人“一提到电梯就脸色苍白”
以确保电梯安全。除了了解必要的电梯安全常识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细致负责的日常管理,明确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的相关职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谁应对
电梯安全事故负责?
近日,东宝法院审理了一起住宅小区电梯伤害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决定由被告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一家物业公司和被告一家电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查:
电梯迅速下降造成重伤
2 017年,原告刘女士前往荆门第一住宅小区为客户测量窗帘尺寸。从小区10楼乘电梯到1楼时,电梯停了,电梯下到2楼的速度异常快,导致刘女士在电梯中摔倒受伤,造成她的肝脏、腹部脏器、双肺、腰椎等身体组织受伤。两次住院201天前后,医疗费用近10万元,其中事故电梯公司预付了5万多元。
2年4月018日,刘女士向法院起诉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房地产公司、电梯公司,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案件审理:
电梯提起反诉:
案件审理中,被告电梯公司提出反诉,认为事故是电梯紧急刹车,失重是伴随惯性原理发生的。电梯的刹车就像汽车刹车,而不是电梯的质量问题。电梯的紧急制动是由电梯内的异物和业主装修房屋时电梯运送的垃圾引起的。住宅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服务合同,电梯公司负责电梯的维护。如果电梯公司在维修方面有任何过失,物业公司应代替原告刘女士起诉。因此,电梯公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所有可能遗漏异物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公司不能免除因异物坠落的责任。法院发现故障的原因是电梯安全钳中有异物,导致安全钳瞬间动作,但没有完全锁定。安全电路断开了。刹车时产生的反弹导致安全开关自动复位,电梯迅速下降。认定该事件不构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但属于侵权案件审理范围。被告电梯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电梯正常制动,原告严重受伤,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电梯正常制动的可能性。此外,电梯公司提交的《电梯购销合同》和《电梯半个月维修工作记录》不能确认维修人员签名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对所涉及的电梯的维修义务,电梯公司也不能在庭审中说明异物产生的时间和定期维修对电梯安全钳等重要部件履行合格维修义务的时间。因此,电梯公司应承担无法证明的相应不利后果,即应承担原告的损失。
还发现,原告受伤时没有业主装修,即使有业主装修,小砂的遗漏也是不可避免的,小区的卫生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因此,被告电梯公司辩称,所有可能漏掉异物的业主都应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过失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负责依法对涉案电梯进行管理事件发生时,电梯内的使用标志清楚地表明,使用和管理电梯的责任单位是社区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无法证明事件发生时社区财产已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因此社区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均有资格作为本案的被告。
经调查,该事件发生时电梯安全装置中的异物为“砾石”。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应该是住宅小区业主转让装修材料遗留下来的砂、水泥灰等材料。作为涉案电梯的管理者,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应将业主装修过程中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放在乘客容易注意的显著位置,提供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检查,记录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并及时清理电梯内遗留的装修垃圾,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和乘客的人身安全。但本案中,第二被告作为涉案电梯的管理人,未能对事故进行预防和管理,导致杂物进入电梯安全钳,导致该电梯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定:
关于原告的工资损失、护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索赔,法院最终裁定为146047.62元虽然电梯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经过处理后,情况明显好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安慰。
最后,法院依法裁定: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原告87628.57元;被告电梯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原告58419.05元,扣除已付费用后为4519.05元。
评委留言:
电梯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民生。监管部门、物业公司和维修公司等电梯责任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电梯安全监管、定期检查和科学维护工作,消除不良安全隐患当
名乘客乘坐电梯时,首先要注意检查电梯内是否贴有特种设备合格标志。其次,检查设备代码和下次检查日期。遇到过期运行或无证使用电梯的乘客可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同时,作为一名普通电梯用户,在文明乘坐电梯的同时,还应学会掌握电梯事故时的安全和救援知识,以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