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有五个兄弟姐妹。他是大哥。在诉讼之前,这个大家庭实际上有着良好的关系。但自从弟弟在法庭上起诉彭先生和他的三个姐妹后,这个家庭似乎已经分裂了。弟弟提起诉讼的原因是为了房子。这套
的公寓是旧房拆除后的一套公房。承租人是父亲。后来,当我父亲把这栋公房买成了产权房时,我弟弟和妹妹的账户都在里面。这样,在《工人家庭购买公共住房协议》中,共同生活的成年人一栏中有弟弟和妹妹的签名和印章。除了《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外,父亲还与产权单位代理人物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并成功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财产权仅以父亲的名义登记。几年前,父亲因病去世后,为了继承房子,彭先生和他的五个兄弟姐妹随母亲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之后,公证处出具了一份公证书,确认父亲在房子中的遗产份额由他们的五个兄弟姐妹继承。公证书还记录了死者父亲的合法继承人声称他的父亲生前没有遗嘱或与其他人签署了遗产支持协议。继承人对他父亲生前没有遗嘱或与他人签署遗产支持协议这一事实没有异议。截至本公证书签发之日,没有其他人向本事务所提出任何异议。目前,彭先生和他的兄弟姐妹都表示要继承死者父亲的上述遗产,而死者母亲则表示要放弃其父亲的上述遗产。我母亲去年因病去世。虽然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它属于父母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房子要出售,属于母亲的财产份额也应继承。但就在此时,弟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上签署的《上海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恢复公有住房状态。弟弟认为他在“工人家庭购买公共住房协议”上的签名不是他自己的。物业公司在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销售合同》时没有通知他,也没有履行审查义务。他是这所房子的共有人。物业公司擅自以其父亲的名义进行产权登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插图:孙洪林的律师(左一)正在为公众服务。
199各方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信原则。虽然彭先生的弟弟否认工人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上的签字是他本人的,但当彭先生的五个兄弟姐妹,包括弟弟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时,弟弟并未对房屋权利的登记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父亲购买了房屋的产权,弟弟知道并同意购买。退一步说,即使弟弟事先不知道,他后来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了批准。《上海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没有侵犯弟弟的合法权益。因此,弟弟要求确认销售合同无效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199法院接受了我们的观点,驳回了彭先生弟弟的诉讼请求(本案仍在上诉期间)孙洪林律师,上海申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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