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简述
特殊标志是指在国家和国际文化、体育、科学研究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由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名称和缩略语、标志、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自批准登记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秒,处理方式和步骤
对于特殊标志的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其他代理人
直接前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申请注册前查询(可选程序)→准备申请文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文件→在打字窗口输入收据条形码→在支付窗口支付特殊标志注册费
等第三、特殊标志登记申请查询前(不要求办理手续)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申请注册的特殊标志与以前申请注册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以前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届满之日止,向商标局声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该特殊标志的注册无效。因此,特殊标志注册申请人最好在申请注册前进行查询,确认在先商标权和特殊标志权是否存在冲突。
第四,申请文件的准备
(1)申请表
1年,特殊标志注册申请;
2、证明申请人主要资格的文件和复印件,或由申请人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年国务院批准举办社会福利活动的文件;
4年允许他人使用专用标志的条件和管理办法;
5年,图案(包括文字和图形)清晰,规格为长宽不小于5厘米且不大于10厘米的商标图案5个,黑白墨水稿1份;如果指定了颜色,则有5种颜色图案和1种黑白油墨草稿。
6年,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7年,如果申请注册的特殊标志是肖像,应附上经公证的肖像所有人的申请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2)文件
的具体要求1年,所有书籍应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年。在填写特殊标志注册申请表时,申请人的名称和印章应与核准注册或注册的名称完全相同;在商品或服务名称栏中,可以直接填写类别和类名,而不用填写组名和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一份申请只能填写一类商品或服务
3年,证明申请人主要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营业执照,也可以是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4年,所有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第五、特殊标志注册申请更正程序(不要求程序)
(a)简要说明
1年,直接向商标注册大厅申请,如申请文件不完整或有误,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注册申请更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特殊标志注册申请的通知。
2年委托他人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完整或有误,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代理人发出更正申请专用标志注册的通知代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向特殊标志注册代理人发出驳回通知书。
(2)适用于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将申请退回或者按照要求补正后邮寄至商标局申请受理处。更正不需要任何费用。
(3)预防措施
1年,申请人按照非标准或者非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要求进行补正的,可以补正或者删除修订时,标准名称仍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但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不得扩大。
2年,由于特殊标志设计不明确发回的更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商标设计清楚,不得对商标设计作任何实质性修改
3年,直接向商标注册大厅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在原申请中补正书面修改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加盖代理人公章或者由代理人签字。
第六条,《特殊标志登记证》领取
(a)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批准注册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特殊标志注册证》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申请特殊标志注册的,应当在商标注册大厅的许可窗口领取《特殊标志注册证》。委托他人代理特殊标志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将《特殊标志注册证》邮寄给代理人。
(二)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应提交的书
1年。收到《特殊标志注册证领取通知书》后,领取《特殊标志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特种标志登记证通知书》原件;
(2)许可单位介绍信;
(3)获取证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年。如因各种原因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证领取通知书》,在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许可单位主体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许可单位主体资格证书有效复印件;
(2)许可单位介绍信;
(3)取得身份证和证人复印件;
(4)发布专用标志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者专用标志公告的发行号和注册号
(3)预防措施
1年《取得特殊标志注册证通知书》由商标局邮寄给申请人。
2年《领取特种标志登记证通知书》中的登记人单位名称与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完全相同。
3年,特殊标志注册人收到《特殊标志注册证》时,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向商标局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年,领取《特种标志登记证》的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经当地发证机关年检后有效
第七条、注意事项
1年,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国务院批准的社会福利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
2年,沟通的方式很重要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或者注册文件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有更正、驳回、特殊标志注册证等情况,商标局将按地址以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前申请人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先变更营业执照等地址。
3年。对于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和图形构成的特殊标志,商标局不予注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1)有损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尊严或形象
(2)有害于社会良好风俗和公共秩序;
(3)带有民族歧视,不利于民族团结
(4)缺乏重要性且不容易识别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年,申请文件齐全无误,填写规范,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专用标志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未违反禁令的,商标局应当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公告,公告后发给申请人《专用标志注册证》。
5年。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6个月内未收到任何信息,他/她可在申请后向商标局申请免费查询。(参见“如何处理商标后查询”)
6年。在特殊标志公告之日起至有效期届满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声明理由和提供证据,并在下列情况下请求宣告特殊标志注册无效:
(1)与以前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相似
(2)与以前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与以前申请外观专利或者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专利相同或者近似
(4)侵犯他人著作权
7年,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自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延长期限由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8年,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依法使用特殊标志,也可以通过签订书面使用合同,授权他人使用依法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特殊标志的使用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的使用者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提交商标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