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在爆发战争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共度难关,做好疫情防控和G60咳喘走廊整体的优质发展,松江区今天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防控疫情,支持G60咳喘走廊企业发展。
有秩序地组织各类企业复工,充分支持企业做好防疫和控制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序组织各类企业重返工作岗位,对企业协调解决口罩、消毒剂、体温计等防护用品采购,涉及公共场所或劳动密集型、采购负担重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加强企业就业保障在企业自我管理和疫情防控准备及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返乡人员在疫情稳定的地区工作。依托微信、互联网、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种网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之间的对接渠道,帮助企业缓解招聘困难之间的矛盾。根据企业采购原材料和运输货物的迫切需要,加强协调和保障。做好主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价格保障工作
(2)保证重点企业能力支持抗击疫情的相关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投入生产,并协调安排其资金、物资运输等需求。对政府紧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对紧缺的口罩等重点应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给予10%的财政补贴,对被征用企业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紧急技术改造项目,市政府给予50%-80%的财政补贴。对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材料的紧急征用企业的生产能力投资可给予最高额度的支持。根据急需防治的物资清单,动员有条件的企业恢复生产、扩大生产、改民用为医用等。应该给予补贴。涉及相关资质的,审批部门应通过告知承诺等方式加快审批速度。

(3)对重点企业给予特殊奖励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重点企业,包括保障应急物资供应的重点企业、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重点企业、保障群众生活的重点企业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根据其贡献给予表彰,并给予50-50万元的奖励。
(4)对重点企业给予人才补贴对于在防控期间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在享受“1+10”人才政策的同时,决定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档,优先实施人才公寓,优先保障人才薪酬支持。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优先考虑上海户籍。对疫情防控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区内重点扶持企业和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增加1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救助企业抗疫人才工资,增加5000个租赁补贴名额,为900元/人的复工人才提供一次性补贴。
(5)便利防疫物资通关深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的落实,全力确保疫情防控材料通关,实现“零延误”通关实施扩大《慈善捐赠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等政策。捐赠用于防疫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部门直接用于防疫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
稳定企业发展信心,
(6)部分退还失业保险费,开展稳定岗位援助。对于2020年继续不裁员、减少裁员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退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根据就业情况,将向符合浦南地区后稳定政策的企业提供高达60万元/年的社会保障补贴。
(7)推迟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从2020年起,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包括员工医疗保险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次年7月1日至6月30日,延迟3个月(2019年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将推迟至2020年7月1日)
(8)延长社会保险支付期限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参保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社保机构申报后,不收取滞纳金,也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记录。
(9)增加企业员工培训补贴对于受疫情影响地区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在线职业培训,并将其纳入该地区地方教育追加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员工培训范围。根据实际培训费用,最高补贴可达100%
(10)适当降低员工健康保险费率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在保证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的前提下,2020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的保险费率将暂时下调0.5个百分点。
(11)实施灵活就业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工资调整、岗位轮换、弹性工作时间、综合调整、全年休息日使用等方式稳定工作,具体办法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扩大信贷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12)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协调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规模不低于2019年同等水平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撤贷、断贷或压贷。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应当展期或续贷。

(1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协调各银行机构向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日用品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融资政策,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实行低成本利率和费用减免。贷款利率应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LPR)至少降低25个基点。对于2020年1月1日后生效的对疫情严重地区重点企业的贷款,将在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如果借款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将给予贴息支持。
(14)优化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对以防疫物资为主的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型企业,对新申请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政府对银行不良贷款损失的5%风险补偿。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中小微型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适当延长恢复期限,符合核销条件的,应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5)提供保险福利协调保险机构为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优惠业务,适当扩大责任范围对于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保险理赔,要开辟绿色理赔渠道,快速理赔,所有理赔都要做。
减少租金和税收优惠,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
(16)落实税收优惠执行国家和本市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防疫期间,政府紧急征用房地产或土地的企业,如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损失,最长结转期限将从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捐赠现金和防疫物资,并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参加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的补贴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防疫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在防疫期间,依法对缴纳固定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固定税款
(17)递延税款申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难以申报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因疫情影响难以按期纳税,且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未按时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免缴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18)企业减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租赁国有和集体企业给予2-3个月的租金减免。将优先考虑各种类型的载体,如工业园区、商业圈、建筑、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向流行病期间租赁的中小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大众创造空间。市级和区级企业孵化示范基地将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给予租金减免,补贴金额为租金减免总额的40%,基地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9)服务业稳定发展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业、旅游、酒店餐饮、电影、展览、教育培训、体育、文化等服务业,将根据其行业、规模、亏损情况和企业去年的纳税情况,给予5000-100万元的专项补助,稳定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从2020年2月5日起,对于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在2022年2月5日之前,暂按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80%予以退还根据疫情的影响和实际支付的费用,对生活服务业文化建设费的缴纳者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20)增加产业支持加快对区域经济贡献较大的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型企业的产业支持项目的审批。为了扩大政策的效益,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和企业将在第一季度得到优先考虑,以缓解企业的财务压力。加大科技创新券对中小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2020年科技创新券最高受理额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企业,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
(21)增加投资吸引力大力引进生物医药等新型军工产业,大力发展卫生服务等高端服务业。支持实体店加强线上线下互动,促进线上线下整合,发展体验消费,扩大电子商务规模对2020年新落户的工业、科技、人才等重点企业给予更多优惠扶持政策。
(22)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在加强防疫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各类重大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及时拨付加快工业地产项目建设和投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23)积极深化产业一体化合作支持长三角G60科技创新走廊沿线9个城市企业开展产销供应链合作和科技研发,抗击疫情,实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G60联合办公室协调九城市政府出台配套政策
(24)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对于因企业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政府应通过购买法律服务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并做好争议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
(25)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在指导企业自主填写信用承诺和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对积极纠正不诚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并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按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进行修复
(26)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服务效率。除了与安全和民生有关的事项外,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尽量减少。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等公共部门应尽最大努力确保能源、资源和通信信息。
本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结束后再延长3个月(如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以其规定为准)国家和上海市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优惠待遇、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相关政策口径由松江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作者:
编辑:史伯真
责任编辑:唐
*独家稿件。请指出重印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