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家代理公司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审查]

1992年5月25日,常熟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议申请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复议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经审查,复议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发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文号为TMZC3118****BYSL01)复议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我局认为复议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决定不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复议决定]

本案涉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常熟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本案复议申请人是申请商标注册的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不是被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虽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但利害关系人应当是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即其权益将受到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不利影响的主体本案复议申请人只是商标注册程序中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代理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未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因此,本案申请人不构成被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典型含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其中,第(2)项规定了申请人的主要资格条件“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应当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该规定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行政复议主体除了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外,还应包括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就上述案件而言,不能仅仅因为复议申请人不是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驳回复议申请,也不能仅仅因为其直接接受申请人陈述的利益而予以受理。

199行政法所涉及的利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学术界也有很多争论。然而,在法律适用的实践中,我们不得不面对“利益关系”的解释问题

我们认为,在解释“利益关系”的适用时,我们需要平衡两个立法目的:

一是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寻求权利救济的权利;

另外还应注意维护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可信性

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提出质疑时,如果其他主体主张取消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则必须满足至少两个主体要求:

一是损害其合法权益;

2是损害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具体到上述案件,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这是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不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由于商标注册申请不被受理,代理机构的代理事务没有完成,造成其遭受经济损失,即间接损失或间接影响。代理机构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此外,商标代理机构因代理事务失败而遭受的损失是商业风险,不应由行政复议制度转嫁。代理机构认为被申请人不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以被申请人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公司名称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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