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路界碑引起的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一审认定,承包商(被告,一家钢铁建筑公司)负有全部责任,并决定取消双方签署的广告牌项目合同。被告一家钢铁建筑公司赔偿原告一家广告公司10万元的违约损失。
2年9月014日,原告广告公司委托被告钢结构公司在长沙县黄兴镇黄兰天新村山常竹高速公路旁制作h形双面单柱广告牌。钢结构公司根据合同将广告牌交付给广告公司使用,广告公司也根据合同交付了13万元的制作费用。在一家广告公司使用广告牌四年后,也就是2018年8月,广告牌突然倒塌。倒闭后,广告公司要求一家钢结构公司重做生产或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于归责原则的不同,广告公司起诉钢结构公司,要求取消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各种损失31.8元。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广告牌倒塌的责任。
韶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广告牌倒塌的责任首先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一家钢结构公司制作的广告牌的保修期为15年,广告牌倒塌发生在保修期内;二、如果承包人即被告认为其不可归因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发包人的不当使用,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可归因于原告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单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通讯员周凌如通讯员于娟·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