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与京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判决要点]

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只需审理与案件管辖权连接点的建立有关的事实。如果与管辖权连接点的建立有关的事实同时涉及到案件的实质性争议内容,则只需审查案件的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一个有争议的管辖权连接点事实。一般情况下,案件的实质性争议内容不明确。因此,审判只针对北京是否构成管辖连接点之一。

[案例]

JD.com说,自2013年以来,天猫一直在使用各种手段迫使企业“选择一个”天猫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猫商城开店的服装、家居等许多品牌商户不允许参与京东商城的618、双十一等促销活动,不允许在京东商城开店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的一个平台开店经营。京东认为天猫在国内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并实施了“两选择一选择”等行为,破坏了国内网上零售平台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侵犯了京东、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猫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京东向北京高等法院起诉天猫,称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两个选择,一个选择”等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民事裁定书

[判决]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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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有关规定]

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时提交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当事人对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已经应诉的,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外,视为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应当用该判决处理。

案例号(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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