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第三阶段的员工在人事管理上很困难。许多人认为,处于第三阶段就是拿着一枚对抗死亡的金牌,而这个单位无法自我控制。
但产假结束后,女职工不休假也不复工。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吗?

范玮琪于2015年12月26日加入美丽公司,担任美容顾问,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范玮琪从2017年1月9日到2017年5月16日休产假。产假期满后,范玮琪向美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哺乳3个月。由于岗位人员短缺,美利公司不予批准。范玮琪从2017年5月17日到2017年8月16日请了病假经过三个月的医疗后,范玮琪向梅里公司申请了一次护理假。美利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范玮琪发出“拒绝离职申请”。范的护理假申请未获批准。通过邮件向范发送了“催复通知”,通知范其医疗期已于2017年8月16日到期,并要求其于2017年8月17日复工。否则,根据范签署的员工手册中的考勤管理系统,旷工将被视为旷工
由于樊凡2017年8月17日没有来上班,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休假手续,美容公司向樊凡发出旷工通知,要求樊凡再次返回工作岗位。因为樊凡直到8月21日才上班,美容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终止了与樊凡的劳动关系范玮琪认为,他处于“第三阶段”,由于身体原因无法返回工作岗位。他应该得到特殊保护。梅里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案已进入仲裁阶段。仲裁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养子女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以申请哺乳假。然而,该条款规定的哺乳假不是必须给予女性雇员的法定假期,应由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员工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已有明确了解,且在得知护理假申请未获批准且已明确收到复工通知后,未履行病假或病假手续或在医疗期满后未复工。因此,员工被视为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依法解散。
中国法律对女职工的“三阶段”保护有特别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或哺乳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和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对
“三期”女员工的保护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原则的。例如,如果“三期”女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如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仍可行使单方解散权,因此“三期”女职工不能以处于“三期”为由,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在此过程中应注意收集证据,并为员工履行相应的管理和通知义务,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未批准员工申请护理假的形式更为关键,这直接决定了单位是否批准员工离职,员工离职后是否构成旷工。一般来说,员工手册对员工的休假和单位的审批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最好表述清楚。
在这种情况下,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了员工的哺乳假申请,与休假流程相呼应。为了避免因证据不足或非法程序而被裁决机构认定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