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在一家食品厂当技术员,并与该厂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工厂规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待遇按小时计算。王工作努力,责任心强。他经常主动加班,直到所有的任务都完成。
但合同期满后,王某觉得工作压力太大,建议不与工厂续签劳动合同。在离开工厂之前,他拿出一年的出勤记录,要求工厂支付今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没想到,他被食品厂拒绝了。王气愤之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王某自愿加班。为什么食品厂不给他加班费?工厂这样解释。工厂对加班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王某的加班不是工厂安排的,完全是他自愿的行为。根据规定,食品厂只负责工厂安排的加班,并支付加班费。由于王某的加班不在安排之内,所以加班不能单独支付。

裁决:自愿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定王某未履行食品厂加班手续,其要求工厂支付加班工资的自愿加班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对
裁决的结果感到震惊。为什么自愿加班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将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定义为雇主安排雇员在正常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
延长工作时间分为两种形式:
(1)加班也就是说,员工在法定假日或公共假日工作。
(2)分也就是说,员工延长他们的工作时间超过他们的日常工作时间,推迟下班时间或提前上班。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加班实行了许多限制,并要求雇主向加班工人支付更高的加班费。其目的是防止企业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损害工人的休息权利。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应该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员工自愿加班的行为。
分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受到保护。雇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雇主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人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如果雇主“安排”加班,雇主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雇主不安排加班,雇员自愿加班,雇主不得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