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应在九个月内复审
商标法第28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
第29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或者修改。申请人未作说明或者修改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