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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夫妻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复杂且有争议。一些法院故意回避这一问题,并且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对此进行审判和裁决。但是这样做是错误的。所谓“承包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更站不住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单独处置,这种处置不会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是可以分割的,由此产生的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34条规定:“承包人为夫妻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未就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双方均有资格作为承包经营的主要承包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根据家庭人口、赡养老人、赡养未成年子女等具体情况,划分承包经营权。”“至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真的很复杂。具体划分方法因不同情况而异:
1年。丈夫和妻子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婚后,他们与其组建的家庭共同承包集体土地。即《条例》第34条中所谓的“双方均有资格成为总承包商”。在划分承包经营权时,主要依据“家庭人口、赡养老人、赡养未成年子女”等进行划分。总的原则是离婚后,哪一方家庭成员多,承担更重的赡养和抚养义务,分割承包土地多。
2年。结婚后,该妇女的户口还没有迁入新居。她没有新居的成员资格,不能成为新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如果妇女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她一般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妇女在婚后多年居住在新的居住地,离婚后不能返回原来的居住地,并且没有其他谋生手段,则应给予她一部分承包土地以生存,直到她再婚或被分配到新的承包土地。
3年。如果女方的户口在婚后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应根据三种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女方在原居住地已划拨土地,婚后未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妇女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则不予支持。二是妇女没有在原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也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土地是男子婚前作为原家庭成员所享有的承包份额。妇女要求分割的承包土地应是男子的婚前财产,不应得到普遍支持。但是,如果丈夫和妻子在婚后共同工作多年,而妇女在离婚后没有其他住所和谋生手段,则应给予她“口粮田”的适当份额,直到她再婚或获得另一份承包土地。第三,如果婚后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集体保留地、新开垦地或他人归还的承包地补充新增人口,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应予支持,补充土地原则上属于迁入方。
综上所述,争议法庭不予处理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分割承包土地。但你只能在四年前要求分配新分配的承包土地。此外,如果新分配的土地是在孩子出生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应有孩子的份额,在分割土地时应纳入子女抚养方。如果婚姻关系的破裂是由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无辜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分割得更多,但这一原则不适用于一方的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