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企业的重要凭证。一旦丢失,买卖双方都很难进行税务处理。那么,在会计实务中,如果增值税发票丢失,卖方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买家应该如何认证?
问:如果专用发票丢失,卖方将如何处理,买方将如何鉴定?
a:第一,根据《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4〕19号),第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在损失发生前已经被证明是一致的,买方可以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的专用发票记账单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纳税申报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如果在损失发生前没有证明,买方应以卖方提供的相应的专用发票簿记副本进行证明。如果证明一致,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应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应保留专用发票簿记副本和“证书”的副本,以备日后参考。
一般纳税人遗失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在损失发生前已经证明扣除表格是一致的,则可以使用一份特殊发票表格供将来参考。如果在遗失之前没有经过认证,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且可以保留专用发票的副本以备将来参考。
普通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收费凭证,并保留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备查。“
2。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增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0。自2017年7月1日起,201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认证或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上登记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2017年7月1日或以后海关出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出具之日起36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第617号)执行“
以上是处理小编辑带来的发票丢失的方法。我希望这对你有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