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中如何把握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检查是明确的

新京报(记者王军)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特别会议。会议明确表示,对于确诊为新诊断肺炎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由于传播新诊断肺炎病毒的主观故意,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并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严惩。自愿组织或采取相关防疫措施的居民(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人员,在执行防疫措施过程中受到暴力或威胁的,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共事务罪。

适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们必须严格控制

。今天(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疫情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控制,提出明确意见,指导一线检察机关办案,为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办案提供参考。

此前,由“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违法犯罪的意见》原则上规定了疫情相关法律的适用,但在适用上仍需细化。

对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如何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会议研究认为,对于确诊为新诊断肺炎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由于主观故意传播新诊断肺炎病毒、 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重处罚。 只有疑似病人的行为导致传播,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严格控制。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行为,以及违反防疫措施,造成病毒传播或者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最高法院说

在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期间遭受暴力或威胁的物业公司和其他自发组织不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服务罪。

如何把握妨害公务罪被害人的范围?会议指出,实事求是地说,为了预防和控制疫情,政府部门组织和动员的居民(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可以确定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防疫人员依照职权实施的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

。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主动组织并采取防控疫情措施的人员,在防控措施实施过程中遭受暴力或威胁的,不能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可以以故意伤害、挑衅、侮辱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199犯罪嫌疑人是企业经营者,不能被抓获或起诉。此外,会议强调,在防疫和控制期间,必须为恢复工作和生产提供服务和保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或者是在企业发展中起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确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建议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可以适用缓刑,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对于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认真负责地审查拘留的必要性。如果确实没有必要拘留,可以建议改变强制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199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制度的作用,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加大宽大处理力度。针对律师在场难以保证的问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远程音视频、微信等信息手段,实现律师“在场”的法律要求如果确实没有律师在场,应通过录像和其他手段确定嫌疑人认罪和惩罚意愿的真实表达,这应在审判期间得到法院的确认。

新京报记者王军

编辑李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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