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依法要求赔偿

2年2月22日,被告邹某向农业银行某支行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原告陈某签订了贷款合同,为被告的债务提供最大限度的担保。2014年1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定城支行向被告邹某发放贷款人民币2万元,利率为9%贷款到期后,被告邹某未能按期还款。农业银行支行诉法院要求被告邹偿还贷款。此后,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裁定被告邹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贷款本金2万元及约定利息。原告对被告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农业银行的一家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被告未能如期履行。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于2016年1月7日从原告陈某账户中扣收22,100元。被告邹拒绝偿还后,原告和被告据此提起诉讼。

垫付后追偿的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邹某向农业银行丁某支行借款2万元,并约定利息,应向农业银行某支行偿还本息由于原告陈某为被告邹某的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经法院审理执行,现原告陈某已代被告邹某偿还债务本息22,1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现原告陈某向被告邹某要求赔偿22,100元,未要求被告承担后续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得到法院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邹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人民币22,100元法官

说:债务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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