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是否有效,如何确定竞业限制的有效性?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及其他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业务。那么,没有规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确定竞业限制的有效性?

网友咨询:合同中没有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这个协议仍然有效吗?

竞业限制是什么意思

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会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限制的范围、期限、经济补偿金额和违约金金额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禁止就业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哈格德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员工人数以用人单位为限:256人以上

1,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技术工人及其他容易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营销人员、会计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雇佣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以防止员工在离开公司时不签署或拒绝签署。

竞业禁止补偿:

(a)如有义务保守雇主商业秘密的雇主和雇员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有约定的,以该约定为准如果由于雇主的原因,雇主未能支付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且未能应雇员的要求支付,雇员可终止竞业禁止协议。

(2)竞业限制协议未规定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如有争议,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在剩余期限内放弃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的经济补偿金。

(3)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之前或期间,雇主应放弃对雇员的竞业限制要求,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雇员。

虽然

公司的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在本质上仍有很大的不同。

1年,义务的性质有所不同:前者是一种法律义务,这在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只要是董事或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一种契约义务,只有在约定的前提下,如果事先没有约定,雇佣就不受限制。

2年。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不同的:前者是《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和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不必承担义务;后者是指公司的雇员,包括董事、经理和部门经理,可以被限制参加竞争。

3年。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后的若干次。

4年,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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