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的一名父亲因谋杀一名歹徒救了他的女儿而被判无罪

< p > 2011年11月15日上午00:30,贵阳市的李先生正在等值夜班的女儿回家,突然听到楼下有人喊救命从窗台往下看,李先生发现他的女儿被一个持刀的人绑架了。他立即拿起菜刀冲下楼。之后,他与袭击者发生冲突。他还没来得及动手,菜刀就被打掉了。之后,攻击者变得越来越疯狂。他甚至用刀砍了李先生几次,造成他的脸部、双手和头部多处受伤。为了救他的女儿,李先生强忍疼痛,拿起对方的刀刺向他的胸部,当场将他杀死。他后来因受伤晕倒,在被送往医生抢救后才脱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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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他应该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贵州大圭律师事务所律师傅永胜作为李平的刑事辩护律师参与了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诉机关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作为辩护,李先生被认为是在自卫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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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时,傅永胜律师指出有几个事实可以证实。持刀男子阎某正在实施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李先生的女儿和她的同事曾当晚从夜班回家。根据曾某的证词,阎某是一个拿着砍刀的陌生人,他突然冲向他们,大喊“砍死你”其次是证人牟林、邓某的证言。阎某砍了李先生三刀,李先生才拿起刀还击。李先生下楼时随身带着一把菜刀,但他并没有在事件开始时带头使用菜刀。菜刀上没有血迹,因为没有损坏。凶器弯刀和匕首都是阎某随身携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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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永胜律师指出,李先生所遭受的伤害属于严重伤害,包括右侧颞顶皮肤裂伤、右侧颞顶骨骨折、右上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等。因此,可以看出受害者对他下手凶猛为了救女儿和自己,李先生对受害人进行了正当防卫。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李先生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2011年此案发生到2016年李被判无罪,历时四年多。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了非常起诉的决定。然而,由于受害者的母亲不断的反思和投诉,该案件再次受到审判。尽管如此,正确处理此案也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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