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财政厅网站截图
市财政局、政府主管部门、桂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服务中心、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大直属机构、省CPPCC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 根据《财政部国家行政公署、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差旅费、交通费征收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我市车船餐费和交通费的收取和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因公出差的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食品补贴。除接待单位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安排的工作餐外,餐费自行解决。商务旅客如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餐饮,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餐饮供应商支付餐饮费。
在本单位内部食堂就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应按此标准支付;如无外部收费标准,早餐按每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支付,午餐和晚餐按每日伙食补助标准的40%支付。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2、按规定出差期间的城市交通费用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并有收费标准的,旅游人员按标准付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日交通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缴纳城市日常交通标准的50%。
3、接待单位协助安排膳食、提供交通工具时,旅游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结算单或税务发票等文件,个人保存备查,不得作为报销依据
4。接待单位应按规定收取旅游人员的相关费用,并及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汇兑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如果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可以出具其他凭证。要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收费可作为收费资金用于相关费用或收入的处理
5、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协助安排的伙食应根据控制标准由出差人员合理安排告知
6、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旅游人员在本市的差旅费、伙食费和交通费的征收和支付管理规定。省属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本市差旅费、伙食费和交通费的支付和报销操作规程
7、省级财政补助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本市范围内的车船餐费和交通费由主管部门根据严格和严密的原则参照本规定作出具体实施规定,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