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陈某
委托代理人
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龙岩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
案件简介
原告陈牟某的家庭他们在村子里有合法的家园和房子,还有祖传的房子。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为实施住宅建设项目,征用了原告村的集体土地和房屋。陈某认为,被告的房屋征收明显违法,且未对其祖屋进行补偿,明显违法,因此未与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199后,被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原告作出《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要求原告拆除该房屋并交付给原告。原告收到赔偿决定后,立即联系了北京万电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经万店律师调查分析,原告认为赔偿决定明显违法、错误,协助陈某依法向被告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提起法律诉讼
2年4月6日018,陈牟某收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主要理由如下:
,原告房屋所在土地仍为集体土地,被告无权对集体征收房屋
在本案中,原告所拥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证明。根据物权法,所涉及的土地也属于集体土地的性质。被告无权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赔偿项目的,依法予以撤销
1年,被告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原告同时建造的房屋有一小部分是合法建筑,而大部分不是。
原告建造的房屋均为同一时间建造的单体建筑,总面积约700平方米。然而,被告承认一小部分建筑物为合法建筑物,而大部分未被承认为合法财产权的建筑物显然与事实不符。
2、赔偿决定所涉及的原告旧居没有说明和认定,这显然是违法的。
原告的旧房是旧房益德堂的一部分,旧房面积4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80多平方米,为两层。被告在赔偿决定中没有说明和认定,明显违反了事实和法律。
3年,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遗漏了27.17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被告
作出的赔偿决定认定,原告的法定建筑面积分别为46.3平方米和27.17平方米,仅给予46.3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其余27.17平方米未给予拆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
4年,被告在赔偿决定中遗漏了应给予原告的适当的装饰赔偿。
《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房屋设计标准。水、电及其他配套设施应完整,并在最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产权调换房屋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适当的装修补偿,装修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被告提供的安置房未进行初步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的装修补偿,但被告的补偿决定未给予这部分补偿,明显违法
5,被告直接确定了原告房屋装修的全面赔偿,该赔偿不能反映原告房屋装修的价值,明显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材料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上述规定明确指出,原告的房屋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是由非法评估机构直接确定的,没有经过协商程序,不能反映原告的房屋装修价值,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龙岩市中心城区XX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被征收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成员上诉人符合上述条件,但被上诉人对被诉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忽略了临时安置的一次性补贴,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在这方面,最初的判决没有得到审查和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民兴初二十号行政判决
2、发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