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记问答]被调查人采取拘留措施时是否通知亲属

回答有关旧纪律的问题-是否应及时告知亲属被调查人对132

留置措施

纪律检查事项采取的拘留措施?

小疑点:监督法颁布后,纪检监察机关用拘留措施取代了两个规则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在采取两项规则措施之前,应在一定时间内通知被检查者的亲属。拘留措施现在也是这样吗?

老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应当在采取检查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被检查人的亲属。”第四款规定:“凡有严重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公开予以释放。”“这里对犯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审查措施主要是两项规定,强制性的纪律审查措施和及时通知受审查人的亲属,这反映了党的审查的特点,也避免了受审查人的亲属因无法获得准确信息而四处打听和寻找信息的情况。

监狱法对是否将拘留措施通知被调查人的家庭成员作出了与监督和纪律执行工作规则相同的规定,但监狱法的规定列举了例外情况。《监狱法》第44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单位和家属,但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或者串供等情形除外。阻碍调查。"“

在办案实践中,被调查人的家属和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确实有一些不利于案件调查的条件,如及时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寻找有关人员作伪证,甚至干扰和威胁知情人的证言根据实际情况,《监狱法》规定了例外情况,不仅考虑到保护被调查家庭成员的知情权,还考虑到避免或减少对办案的干扰,从而确保重要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应当指出,对被调查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单位和家属。不通知是一个例外,不允许任意借口妨碍调查和不履行通知义务。即使存在法律规定的妨碍调查的情况,在这种情况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员的单位和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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