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基本行政制度基本上是以村级制度为基础的。秦汉魏晋时期,村与村之间有亭级行政机构。具体结构是:一个亭子十英里,一个城镇十个亭子在中国古代整个封建王朝阶段,虽然每个朝代的基本行政单位结构不同,但总体上看是相同的,农村的基本行政组织在本质上变化不大。
但是在中世纪的英国,基层行政系统有三种机构:村庄、庄园和教区。这三种制度功能相似但又各不相同,相互之间关系复杂。澄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我们理解中世纪英国的社会状况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英国村庄、庄园和教区的起源和演变入手,讨论三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及其对英国社会的影响。

英格兰的村庄、庄园和教区同时存在于
自然住区中-村庄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格兰的地方行政单位主要是郡,在郡下管理着几百户家庭,在郡下居住着人们。在中世纪早期,英国的国家机关对基层没有强有力的控制,所以村庄通常不是国家指定的定居点,而是自然形成的定居点。
由于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和耕作制度不同,乡村聚落形态也大不相同。例如,在英格兰中部通常实行野外系统,因此村民通常居住在村庄的中心区域,而居住区被可耕地和森林包围。然而,由于英格兰西部人口较少,很少有村庄的人们生活在紧凑的社区里。相反,他们形成了彼此远离的排他性村庄。
199村是英国最基本的行政组织。它是从古代日耳曼农村公社马克演变而来的,也受到古代日耳曼民主遗产的影响。它有很强的自我管理氛围。居住在同一村庄的人们被组织起来,以便有效利用资源和生产资料,并与上级行政当局一起打交道。尽管村庄是自然形成的,但它们在公共生活、社区安全、税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诺曼征服了英格兰的一个古老村庄
之后,威廉一世向英国人承诺将保留原始的英国传统,因此保留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形成的乡村治理习俗。但与此同时,征服者威廉也将君主和附庸制度引入英国。许多村庄被封为领主的领地,成为领主的庄园。
随着英国社会成为领主,基层行政组织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村政和庄园是相互结合的。在这个过程中,领主的权利也渗透到了村子里。村庄和庄园之间有三种主要的整合模式:
第一种是自然村庄是领主的领地。在这种情况下,庄园将完全取代村庄成为基层行政组织。虽然名义上是两个团体,但实际上是同一个团体。第二,附近的几个村庄都是同一个领主的领地。这时,几个村庄一起组成了一个庄园,这在英格兰北部相当普遍。这种类型的庄园相对较大,例如杜伦主教有67个村庄,分为10个庄园,平均每个庄园有6个以上的村庄。第三,同一个村庄被分成两个或更多的庄园,这在英格兰南部很常见。

丘吉尔庄园
村庄和庄园关系
村庄和庄园有不同的属性:村庄是一个聚居地,在这里人们已经在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因此自然形成了一个行政单位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在乡村的基础上分配各种关税,如税收和劳动力。庄园是领主的私法单位,是领主和佃户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庄园拥有属于领主的土地,属于农奴的土地和属于自由人的土地。
贺拉斯指出:“村庄是农业经济的基本单位,是由十多个到数百个农民家庭共同生活而成的人口核心。”“庄园是一个人造单位——一个由领主控制的用于管理和经济剥削的单位。
庄园制的兴起使英国的基层管理组织趋向于领主制,但这种领主制也受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乡村治理习俗的影响。这使得英国的社会状况与欧洲大陆大不相同。尽管英格兰的村庄和数百个家庭已经落入私人手中,但这些郡并没有被控制,仍然是公共的。在某种程度上,这是新旧行政系统之间的相对平衡。英格兰的县级行政单位保持公有制的性质。
村庄和庄园对地方政府事务有着本质上不同的行政权力:最初,村庄的行政管理具有区域化的特点,地方政府能够管理村庄中的人民,因为它拥有管理某一村庄的权力。然而,庄园主要反映了主人和房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领主间接获得了佃农地区的管辖权,因为他享有对村中佃农的管辖权,这也是庄园能够发展成为地方行政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因。13世纪,庄园制度达到了全盛时期。庄园与村庄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整合,最终取代了原有的村庄行政职能。
不管村庄和庄园之间的关系有多复杂,我们都应该知道,农业劳动如耕地、种植、收割和其他劳动都是以村庄组织为基础的,而农民的税收、义务、法律和政治从属关系都是以庄园为基础的。庄园是领主权力在地方治理中的体现。上帝的权力划分了国家公共权力的一部分。

中世纪庄园计划
教区
是教会的附属组织,早在诺曼征服之前就被引入英国。教区是教会在各地最早的附属组织,也是教会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单位。每个教区都有一座教堂和一名牧师。牧师负责教区的日常事务。当时,教区事务在精神上是宗教性的,主要涉及出生、衰老、疾病、婚姻、遗嘱、洗礼等。
年诺曼征服后,随着教会力量的发展,教区对基层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不断加强。中世纪的欧洲是基督教的欧洲。教会影响了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教区制度也从精神领域影响了世俗生活。中世纪后期,随着乡村庄园制度的弱化,教区在基层社会中的作用急剧上升。
Plucknett指出:“到中世纪晚期,庄园不再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从行政角度来看,它被教区所取代。”“

中世纪的教育行政和政府事务密不可分。
教区与乡村联系紧密,但教区不等于乡村虽然教区和村庄的边界在许多情况下非常相似,但教区更注重宗教的作用。事实上,在英格兰南部,一个教区通常覆盖一个村庄,而在英格兰北部,教区覆盖的面积更大,通常包括几个村庄。
到12世纪末,教区制度已经扩展到英格兰的整个农村社会。到13世纪,英国有9500多个教区。每个教区的范围还没有在法律意义上明确界定,每个教区的边界是传统意义上的习惯划分根据一个由来已久的习俗,两个教区之间的分界线是由当地有影响力的人物划定的。界碑通常是自然物体,可能是一块大石头、一座小山或一条小河。
由于教区的划分没有法律依据,教区之间的划分和合并现象非常普遍。富裕的教区通常被分成几个教区,而贫穷的小教区则被附近的其他教区吞并。

圣马丁教区教堂
从宗教组织到行政组织——教区职能的演变
教区从宗教组织到世俗行政组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早期的教区建设往往依赖于庄园。贵族们捐赠资金在乡村修建教堂,并提供一定的日常开支。在讨论一些农村教区的起源时,亨利·比拉姆指出:“每个庄园形成一个司法单位,同时也形成一个宗教单位。”领主用小教堂或教堂覆盖他们的堡垒,给他们土地并任命牧师。这是许多农村教区的起源。
2年的教会改革将教会从世俗社会中分离出来,从而实现了教会的独立这使得许多地方的教会事务或多或少地脱离了庄园的控制,代表教区权利的教会法院逐渐将与宗教有关的事务纳入其管辖范围。
就婚姻管辖权而言,在宗教改革之前,农奴的婚姻由庄园主和庄园法院管辖,但后来教会法院宣布农奴可以结婚并在现实生活中支配他们的婚姻。从那时起,庄园法院只在农奴结婚时收取费用,不干预具体事务。
苏珊·雷诺兹指出:“到了13世纪,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许多教区实际上是有效的社区。”

英国教区
随着英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劳动力租金开始逐渐消失,公众开始包围公共土地,领主的自有土地因管理不善而出租给村民,普通法法院的强大竞争力挤压了庄园法院的生存空间,因此庄园制度逐渐衰落
到中世纪晚期,为了处理难民问题,英国实施了穷人政策,教会作为穷人政策的主要实施机构被推到了世俗社会的前台在许多地方教区,他们开始取代村庄和庄园成为地方基层行政组织。
坎贝尔指出:“在负责该县日常事务的地方法官领导下,有许多教区官员,他们是该县较小的地方政府单位。”“
教区的兴起并不意味着庄园的消失。事实上,虽然此时庄园在地方行政系统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小,但它仍然有一定的能量。由于上帝对庄园土地的控制,教区在处理穷人事务时经常需要上帝的同意。由于庄园主仍然保留对当地社区的某些权利,庄园法院也保留处理一些与土地有关的琐事的权利。

教会法庭
村庄、庄园和教区
中世纪晚期英国农民有三种身份:在村庄和城镇中,他们是村民和国王的臣民。在庄园里,他们是领主的附庸。在教区,他们也是教区居民。村庄、庄园和教区都有权监督人民的行为,但这三个组织不能完全控制人民。在英格兰的基层社会中,作为三种不同权利来源的村庄、庄园和教区的组织同时运作,形成代表国家利益的基层管理体系中的“三大支柱”,庄园代表领主和教区的权力,承担着教会的精神职能。
值得我们关注,这种“三位一体”的复合基层体系并没有完全出现在同一时期:
是时间上最早的村落然后随着英国社会的领土化,庄园开始承担起基层管理的职能。在同一时期,领主在该地区建造教堂,形成了最早的教区。当时,教区只承担宗教的精神功能。此后,随着宗教改革的推进和庄园制度的弱化,教区摆脱了单纯的宗教事务,开始承担世俗行政,扮演起地方行政机构的角色。因此,就村庄、庄园和教区之间的关系而言,村庄是基层行政单位的基石。在村落的基础上,庄园和教区相继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和功能。庄园和教堂仍然是英国村庄的独特之处。结论:中世纪英国的基层管理制度比古代中国复杂得多村庄、庄园和教区同时存在于基层社会。在一个小村庄里,有三种权力体系,分别来自国家、领主和教会。它们相互制约,共同发展。没有人能完全控制基层社会,形成一种奇妙的平衡。
人可以选择最适合他们的三种系统中的一种在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情况下,人民的自主意识得到了加强,普通人民不再是国家行政的消极接受者,而是捍卫个人权利和利益的积极行为者。一个民主社会的出现正酝酿在“三大支柱”复合基层管理体系中,这为英国成为政治民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现在代表英国政治民主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