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2月23日至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过审议,民法典草案将通过中国人大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工作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提交明年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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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98,891名公众在互联网上发表的237,057条意见和5,635封群众来信。
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近亲属范围、修改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限、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方面。这些话题最近也在网上引起了讨论,诸如“冷静离婚期”、“同性婚姻合法化”、“代孕”、“结婚”、“近亲范围”和“婚姻的唯一住所”等关键词被广泛提及,性别话题也引起了极大关注。如何从性别角度对公共政策进行分类,哪些政策合理地维护了两性的权利和利益?让我们理解-
从性别角度对公共政策进行分类。公共政策
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政府和其他决策部门为规范和分配公共利益和公共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广义上指政府和立法机构制定的包括法律在内的公共利益和公共行为的规范和分配。这里,我们指的是广泛的公共政策。从政策分类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三类:元政策、一般政策和具体政策
元政策是一项指导性原则政策,一般在国家、省和部级层面制定。一般政策是指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政策。一般来说,它是由州和县一级制定的。具体政策是指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一般由基层单位指定从性别角度看

;性别平等政策呈现一个大顶小底的倒三角形。歧视性政策形成一个正三角形
也就是说;性别平等概念在元政策层面的实施情况比在具体政策层面的实施情况要好,性别歧视也相应地更容易出现在具体政策中。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元政策中不应考虑性别因素,相反,正是因为具体政策在社会文化的影响下容易产生性别偏见,所以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受到歧视的弱势方应该从元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的角度得到保护。

李惠英(中央党校教授)从性别角度将公共政策分为五类,即性别歧视政策、性别平等政策、积极歧视政策、性别中立政策和性别敏感政策从理想的角度来看,如果一个国家的公共政策对性别问题敏感,那么这个国家就更有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性别平等。
性别歧视政策
性别歧视政策通常基于传统社会中男女之间的劳动分工。它加强和巩固了社会差异和男女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同角色,并在政策中给予他们不同的待遇,也被称为“差别待遇政策”
等政策的结果扩大和加强了男子对妇女的陈规定型影响,强化了妇女的从属地位,剥夺了妇女和男子本应享有的权利和机会。

性别歧视政策在元政策中相对较少,但在具体政策和措施中却很丰富
性别歧视政策有两种不同形式的歧视。一个是公开歧视。例如,长春技术学校过去男子得240分,女子得275分。女性的这一分数明显高于男性,这使得女性入学更加困难。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男公务员60岁退休,女公务员55岁退休男女不同的退休年龄不仅影响妇女的工作时间和退休福利,还影响妇女的晋升。
许多女性公务员在45岁时不被考虑晋升,45岁通常是个人发展的黄金年龄。因此,妇女过早地被剥夺了发展机会。
还有一些特定部门的政策是公开歧视性的。例如,1998年国家机关某中心的住房分配政策明确规定,单位的男性干部可以参与住房分配,女性干部不包括在住房分配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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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地区,性别歧视政策更为明显,主要表现在村规民约上哈尔市
等农村地区规定,妇女占劳动力的一半,可以获得相当于男子一半的责任农田。许多村庄的规章制度已经被三分之二的村民通过:一旦一个村庄的女孩嫁给了一个外国人,她将不会被给予任何责任农田。
浙江省某县的《村规民约》规定,任何人与非农户结婚,其承包的土地自结婚手续办理之日起将被村上收回,不能参与社会的经济分配。如果你愿意支付20000元以上的农业发展基金,你可以享受和村民一样的待遇。虽然
村规民约不一定具有合法性,但在实践中却非常有力,大多数村民只能自觉遵守。正因为村规民约中存在大量的歧视问题,因此,许多学者和实践者致力于改变村规民约,促进性别平等,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等政策公开将妇女视为“第二性”,不给妇女同等的发展机会和待遇。在其他国家,也有政策迫使妇女不外出工作或享受教育。这种政策更加公开地带有歧视性。

另一种歧视政策是隐性歧视政策,即表面上平等但实际上歧视的政策。例如,一些重点中学规定,同性申请人数不得超过60%从表面上看,
规定对男女都有限制,但实际上它是在女性的分数急剧上升,而且她们的分数高于男性时颁布的。
在男性起主导作用的世界中没有这一规则,一旦女性占主导地位,就会立即受到限制,这表明歧视妇女和排斥妇女的心态和文化仍然存在。需要更敏锐的观察来预防和改变隐藏的歧视政策。
性别平等政策
性别平等政策是一项基于男女基本权利的政策,因此每个人都得到同样的待遇。我们称之为“平等待遇政策”
是一种政策模式,起源于18世纪欧洲哲学中对公民权力的讨论。它的目标是平等对待每个人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采用男女平等的立法和政策模式。它不仅将男女平等直接写入法律,而且将男女平等视为中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第18条规定,丈夫和妻子有权相互继承《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23条规定,妇女在就业中与男子同工同酬。男女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方面是平等的,任何单位都不得做出歧视妇女的规定。这些规定都要求男女享有同等待遇。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两性平等可能会进入两个错误的领域。
第一个错误是把平等权利理解为平均结果中国缺乏权利意识的启蒙,但有平均主义的思想传统。人们的权利经常被忽视,但从他们熟悉的平等主义思维方式中很容易理解平等,因此权利平等经常被扭曲为性别平等
男人和女人都意味着男人和女人必须做同样的事情,发挥同样的力量,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常常成为忽视或忽视妇女的特殊情况和要求的借口。例如,忽视女性“五个时期”的特殊性第二个错误
忽略或消除了性别差异,根据男性角色对待女性,根据男性要求女性。妇女被要求具有男子气概,只有当她们接近男子时,她们才能获得发展机会,否认和贬低妇女所拥有的性别气质和特征。尽管
性别平等政策考虑到了性别平等的概念,但如何理解平等和实现真正的平等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考虑和讨论的问题。
积极差异政策
积极差异政策是指正视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的社会和生理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女性不利的情况,从而采取积极的纠正措施和积极的行动方案,称为“积极差异政策”
政策模式已经看到了平等待遇政策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妇女因怀孕和分娩必须离开劳动力市场一段时间,她们在就业过程中不能与男子完全平等。
其次,机会的严重不平等使得政策的平等无法带来机会和真正的平等。
第三,由于外部社会环境不同,与女性相比,发展更加困难。即使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也不可能取得平等的结果。
积极差别政策刚刚看到妇女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更多的保护和支持,因此有可能获得与男子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结果。

积极差别政策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过度保护政策,将妇女视为能力低下和脆弱的对象。政府和决策部门与妇女的关系是强者和弱者的关系,对妇女行为的保护性限制是执行的。
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四川省的一个公安局发现骑三轮车的老年妇女容易引发事故,因此制定了一条规定,60岁以上的妇女不允许在街上骑三轮车。
的结果引起了老年妇女的强烈不满,因为三轮车是她们的主要交通工具,最后公安局撤销了这项规定。
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妇女易受伤害,妇女无法保护自己,妇女没有独立的选择,等等。虽然本意是保护妇女,但实际上却忽视了妇女自身的需求和能力,过分保护妇女,从而引起妇女的不满。第二类

是没有得到适当保护的政策,即针对某些性别差异采取的措施是必要的,但这些措施未能产生积极影响,反而使妇女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1-1989年日本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时,其在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分娩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虽然这些政策的出发点是保护妇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存在这种限制性条件,营利企业往往拒绝雇用妇女,使妇女更难就业。第三类
是适当的保护政策,即正视性别差异和机会的严重不平等,采取有利于促进弱势群体的机会和选择权的措施和政策,从而有效促进性别平等和发展。
例如,英国工党在1997年规定,每名议员在选举影子内阁时必须投至少三张妇女票,否则她们的票将无效。
中国政府还规定了妇女参政的比例,并规定在CPPC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等机构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妇女。这些政策确保了妇女参政的比例。
性别中立政策
性别中立政策是指政策制定者没有意识到整体格局中各利益群体的“差异”,甚至是男女之间的“差异”。他们认为男人和女人是“无差别”的群体。这项政策可以不分男女。他们不需要采取任何措施来纠正性别偏见或有意无意地强化性别差异。至于该政策对男性和女性的影响,他们也不考虑。我们认为这种不分性别的政策是一种不分性别的政策。
是一项不分性别的政策,经常出现在与非妇女有关的宏观政策中,如劳动和就业政策、农业土地政策、城市进程战略和国家总体发展计划。

8年,农业部提出将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期延长至30年。这些政策认为性别在中间是不相关的,或者性别的利益和成本是相同的,而没有意识到性别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由于靠丈夫生活是农村地区的主要生活方式,从其他村庄结婚的妇女不能分配土地,因此她们在资源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性别中立政策可能会将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排除在社会发展进程之外,并加剧妇女与社会的分离。东欧国家实行的一些不分性别的政策显示了妇女在发展过程中的“贫困”和边缘化趋势。
因此,实现性别中立政策带来的非中立结果非常重要。只有认识到社会性别,该政策才能对两性产生积极影响。
性别敏感政策
性别敏感政策也称为“性别意识政策”。这种政策承认男女之间的社会差异,并将这些差异与性别结构联系起来。这不是一项通过帮助妇女来适应当前社会状况的政策,而是一项通过改变根深蒂固的性别结构来改变社会秩序的政策。
,也就是说,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政策认识到,社会规范导致男子和妇女的不同角色和期望,并积极促进消除家庭、工作、社区和整个社会中歧视的根源以及两性的平衡发展。

等政策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
从根本上挑战了传统的性别结构和性别分工,改变了社会普遍接受但不利于两性平衡发展的规则;
第二,提高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性别意识,从性别角度审视和衡量政策的公平性。
第三,这些政策强调男女都应参与制定过程,特别是增加女性参与的比例。

瑞典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可以享受12个月的产假,其中父亲必须休一个月的假。孩子需要在三岁内得到照顾,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休假。
英国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可以享受6个月的生育假期。加拿大国家统计局在其1996年的人口普查中指出,工作时间的计算包括无偿家务劳动和病人护理。
这些具体例子表明,在这些政策中,性别意识已经渗透到政策的内涵中。这种政策不一定符合传统的角色分工或角色期望。例如,妇女应该是抚养孩子的人,工作只包括有偿劳动。然而,毫无疑问,这些政策更加“以人为本”,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性别敏感政策是我们倡导的政策模式。一方面,它要求普及和深化性别意识;另一方面,它对政策本身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更多的变量,进行更充分的论证,接受更多样化的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