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从而引起双方的争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应对

告知义务

1992年3月015日,45岁的某厂政府官员王某因胃癌手术后出院(由于害怕情绪波动,亲属没有告诉他真实情况),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在的推荐下,王带着他到保险公司办理了简易人身保险,并完成了相关手续。填写申请表时没有申报癌症的事实。2016年5月,王旧病复发,经治疗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作为指定受益人前往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当保险公司审查并提交相关证明时,发现王某的病史表明他患有癌症并接受了手术,因此他拒绝支付保险金。王的妻子辩解说,她丈夫不知道她患有何种疾病,也没有违反告知义务。因此双方发生了争执。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做?

在这种情况下,王并不知道自己得了胃癌。仅从他没有宣称自己患有胃癌的角度来看,这并不违反告知义务。然而,王某不可能不知道他几个月前住院和手术的事实(这个事实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却没有解释。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披露义务要求披露的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观点的准确陈述它并不严格要求申请人的信息完全准确,只要他在申请人的认知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履行这一义务。换句话说,如果被保险人不确切知道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如果他对疾病作出感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可能与事实不符(如胃癌、家人和其他人善意地告诉他他患有胃病,并声明他患有胃病),他在履行其义务时绝对是完美无缺的。但是,隐瞒或者谎报医疗或者治疗事实的,构成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罪,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良后果。保险公司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结果,保险人获得了抗辩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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