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雇用这种人,校外机构将被关闭

本报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赵雅超)针对与未成年人行业有密切接触的从业人员频繁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虐待和暴力的问题,近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做出回应,建立了与未成年人行业有密切接触者的询问和禁止职业资格制度,以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

修订草案第5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与未成年人行业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申请人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发现申请人有上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查询,或者招用或者继续招用有性侵害、虐待、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员与未成年人行业密切接触,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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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还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具体范围,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护理、医疗等特殊责任的单位、组织和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艺术、体育和其他技能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援助和保护机构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的婴儿护理和早期教育服务;下午和晚上的课程,暑期课程和夏令营;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震说,限制就业主要是为了提前保护海关大门,威慑有犯罪记录的人,建立“防火墙”,防止犯罪发生。一些律师还告诉未来网记者,这是有效减少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发生的最直接手段。

但是,记者调查发现,草案中列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的招聘过程中仍存在很大漏洞,对从业人员违法犯罪情况的检查很少。此外,建立资格查询制度,禁止这些犯罪分子与未成年人进行密切接触,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信息不完整、相关人员的隐私和安全等。

个校外培训机构为256个以上 经过整理,来自

未来网络的记者发现,课外咨询机构和幼儿教育机构是性侵犯案件中受打击最大的领域。

据《金陵晚报》报道,一名12岁的女孩在南京“全民教育”培训机构接受语言咨询时连续三周遭到性骚扰。近年来,在青岛市万科城市幼儿园也发生了“师范大学教育”教师李某的性侵犯案件和外籍教师的猥亵案件。

此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犯案件中,法院一再裁定禁止就业。

1992-018年,《法制晚报》报道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温柔家教”的老师程某,因在辅导奥运选手时猥亵一名7岁女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法院裁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程某不得从事教育、培训、护理等对未成年人有特殊责任的职业。

长江日报最近报道了一起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儿童的案件被告的老师马某性侵多名未成年人,最终被判处18年监禁。他还被禁止在服刑期满后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至于为什么有前科的人应该远离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庭副庭长关曾说,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还是比较容易发生的。这类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首先,熟人犯罪的比例相对较高。第二,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再次犯罪的比例相对较高。第三,由于犯罪没有被及时发现,受害者经常受到多次和长时间的攻击。

一些律师还告诉《未来网》记者,性侵害犯罪的发生率很高,熟悉犯罪和容易与儿童接触的罪犯比例相对较高。因此,除了事后惩罚之外,进行事前预防是非常必要的。实施禁止就业是最直接的手段,它具有预防犯罪和尽量减少性侵犯可能性的意义。

今年8月,也有媒体报道称,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牟林因涉嫌猥亵儿童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据当地媒体报道,刘茂林,一位参与其中的老师,曾是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秦永小学的校长。2006年,他还因强奸罪被判处7年监禁。

参与

案件的教师刘牟林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出狱后,他公开成为教师并猥亵儿童。此案也充分证明了禁止前科犯进入教育行业的必要性。

在我国,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将于2015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9)规定,如果一个人因利用其职业或犯下违反其职业所要求的具体义务的罪行而被判处刑事处罚,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和防止累犯的需要,从处罚完成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为期三至五年。

中国《教师法》第14条还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可以看出,因犯罪而被判刑的教师将被终身禁止教学。

最新修订草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行业从业资格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定对本单位在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有上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这可能会让培训机构欢迎新一轮的教师“验证”

培训机构很少检查员工的违法犯罪情况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方案》还提出要“建立和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库和就业查询系统”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探索并制定了各种预防措施例如,上海、广州、重庆、成都等城市出台了相关政策,限制性犯罪者从事相关行业。

1992年4月019日,上海市发布了《关于建立性犯罪者就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从适用范围、准入审查、就业限制和执行机制等八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就业限制制度是国内第一个省级相关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几个人被开除了。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启动“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数据库”系统该信息库与教育局和其他职能部门相连接,并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人员的入职程序中建立了强制性犯罪记录查询机制,以将那些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人拒之门外。

此前,上海某培训机构未能履行入学考试职责,导致一名有不良行为的教师混入该机构任教,并再次猥亵四名儿童。检察机关在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后,支持受害人对有过错的培训机构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199负责审理此案的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处处长于丽娜表示:“我们要让社会上的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知道,在招聘教师时,他们必须履行强制询问的义务,并确保招聘的教师没有犯罪记录。"“

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长期没有实施,全国也没有大规模登陆。记者咨询了许多校外培训机构,发现几乎没有一个机构在招聘员工之前检查过是否存在性侵犯和其他违法犯罪情况。

该组织的一名负责人告诉未来网:“根据教育部和公司的规定,将对招聘人员的一些基本信息进行检查,但很少检查是否有犯罪记录,我们也没有办法快速检查。”

系统真正来到地球

之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此外,即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员工招聘查询制度,禁止这些犯罪分子与未成年人密切合作,他们也面临着信息不完整、相关人员的隐私和安全等问题。

重庆市第八人民检察院检察处处长、主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陈平说,性侵犯包括非礼、非礼、强奸等然而,过去的案例表明,在性侵犯案件中,尚未构成犯罪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占很大比例。这些人还没有进入检察系统,在他们进入工作岗位时不会被筛选掉。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研究员张学梅也表示,各地的信息库仍然存在地区局限性。例如,当地系统不能查询外国新兵在其他地方的犯罪记录。她说,在国家一级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统一数据库是必要和紧迫的。各部门需要统一和统一标准、范围和程序。不仅要确保罪犯进入数据库,而且要确保那些犯罪但不构成犯罪的人进入数据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怡君认为,从法律角度明确界定类似的信息库非常重要。

他建议,应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人员和执法机构,建立监控和跟踪渠道此外,可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前罪犯返回当地后必须备案,地方政府和就业单位的监督可以不断加强。如果能在这一领域形成地方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在开始就业时就会有严格的法规。在招聘时,他们必须表明自己的身份,并确认在被聘用前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除了建立一个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之外,对有猥亵和性侵犯犯罪记录的这一群体的社会援助、教育和监督也不能空缺。上海市律师协会公益与法律援助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张玉霞表示:“如果心理评估结果的累犯概率很高,可以采用适当的部分限制自由的追踪方法。”例如,适用于社区矫正的无形枷锁可以用来追踪他的行为。“

犯罪人员的个人隐私安全应考虑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在查询过程中是否侵犯了相关人员的隐私也是查询系统建设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浙江杭州199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贝瑟告诉《未来网》记者,如果犯罪分子的所有个人信息都是“人肉”在网上公开,使他们没有任何隐私权,那么他们的人格尊严就会受到严重侵犯,这将对这些犯罪分子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他们融入社会,也可能导致他们产生报复心理,做出一些对社会有害的极端行为。这违背了公布少年犯性虐待个人信息的初衷。

因此,贝西建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人身危险联系起来,并规范公开的程序。鉴于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特殊性,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信息披露制度,基于被执行人不诚实信息网络的做法,综合考虑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后做出决定。

张学梅还建议在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库的基础上,对数据库中的人员信息进行职业风险评估。应当向那些具有高累犯风险并符合条件的人公开信息。对于其他累犯风险较低的罪犯,其信息可能不会公开,但也应纳入控制范围,并应进行强制性在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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