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私人采购机构涉嫌商标侵权吗?

进口商标

境外私人购买商品,是否会侵犯国内商标专用权?海外私人购买的货物是否平行进口?它能被“平行进口”管制吗?

商标领域中的“平行进口”是一个先决条件,要求出口国的商标所有人与进口国的商标所有人是同一主体,或者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关系,商标所有人与其他实质上相同的权利主体之间存在关系。目前,我国商标法对平行进口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许多法院和判例支持不侵犯“平行进口”近年来,在进口汽车的销售中,平行进口品牌汽车的数量也在缓慢增加。因此,当代表他人在海外购买商品时,如果他们遇到“平行进口”的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因为大陆消费者一般不会混淆和误解这种购买商品的来源

进口商标

但是如果出口国的商标所有人和进口国的商标所有人是两个完全不相关的权利主体,就不会有海外购买的平行进口在这种情况下,“海外代购”是否会侵犯我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就相当复杂了。具体情况需要分析:

。一方面,如果代表中国大陆客户的海外采购通过海外网站、海外电话、海外发函等渠道代表中国大陆客户进行采购谈判和采购,而不利用国内网站等国内媒体进行宣传、谈判和交易,则代表客户的采购将发生在海外,这不应被视为代表中国大陆客户的采购。一般来说,在我国不应被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中国对互联网接入有严格的监管,这种情况应该很少。

其次,如果境外私人采购代理人只是偶尔为内地亲友采购商品,即使他们通过国内网站和其他媒体联系,一般也应被认定为普通民事关系,而不是商业活动,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如果海外采购包括私人采购代理并提供有偿采购服务,只要相关商标在内地媒体上被用于宣传其海外采购商品,就构成了在内地市场使用相关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在中国的专用权。

第四,海外私人采购代理商通过国内网站和其他媒体与内地消费者进行谈判和沟通,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采购服务。但是,如果相关商标不用于宣传和介绍,就非常复杂。商标侵权是否应该引起争议。如果确定这种代表他人购买等同于转售或佣金销售,或者如果确定相关商标用于商业活动,则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我们认为这种纯粹的海外购买是一种合法合理的中介服务,不构成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相关商标,就可能不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但我们是否知道这一点将取决于国家机关的政策酌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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