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滦南医疗保险局不予协助执法

因未按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案件,河北省滦南县医疗保障局近日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以100万元罚款。

针对此事,滦南县医保局相关负责人8月12日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不协助实施的主要原因是县医保局是一个新成立的单位,财务尚未正常运行,不符合实施条件。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回复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消息。此案正在审查中,罚款100万元尚未支付。

协助执行通知书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滦南县医疗保险局作出的

处罚决定(注:该文件称“(2016)冀11之10号”应为“(2017)冀11之10号”)。法院确认有一个文书错误,并裁定予以修正)

法院:医疗保险局没有协助执行

澎湃新闻获悉,本案涉及王书敬与唐山京东医院、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为此,申请执行人王书敬的亲属王鹏飞向澎湃新闻提供了几份盖有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的文件。

其中,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发出(2017)冀[11]10号协助通知书

(2017)冀(2017)11之10号文件显示,本院就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唐山京东医院发生私人借款一案作出(2017)冀(2017)11之10之四执行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将应支付给唐山市京东医院医疗保险的50796456.99元在十天内划入指定账户。

2019年5月5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向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发出通知,要求医疗保险局按照法院协助通知书的要求在十天内完成协助请求,并将医疗保险结算金额50796456.99元从唐山市京东医院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通知还指出,如果医疗保险局逾期不协助执行,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2019年6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滦南县医疗保障局(2019)冀〔11〕司政3号有关决定

(2019)冀[11]惩字第3号决定显示,被罚款人是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在向唐山京东医院、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大健康有限公司、徐耀东、、白洋、徐静茹申请民间贷款一案中,法院认定滦南县医疗保障局未按冀(2017)11号协助通知书的要求协助执行

号决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对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处以100万元罚款,仅限于2019年6月23日前支付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确认上述三份文件的真实性,以沧讯

医保局:该单位是新成立的,不具备实施条件。

8月6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回复澎湃新闻,申请执行王书敬与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医院等之间的私人借款案。法院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死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滦南县医疗保障局送达冀(2017)11号执行第10号协助通知书。要求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在十天内履行协助实施的义务。滦南县医疗保障局拒绝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医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3号决定。被罚款人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案件目前正在审查中。

8月12日,滦南县医疗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段世壮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此前他确实收到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罚款决定,但滦南县医疗社会保障局不具备执行条件。由于新单位的财务结构还没有正常运转,现在账户里一分钱也没有了。

协助执行通知书

滦南县医保局发布的信息声明此外,2019年5月15日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另一份《关于你院请求协助执行的声明》中,王鹏飞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内容显示“5月6日, 我局在接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和要求我局按照贵院要求在10日内将唐山京东医院医疗保险结算资金划入您指定账户的通知后,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召集组员进行调研。 现在,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做如下解释:我局正在积极推进与县社保中心的财务交接,账户和资金正在进行清算。虽然我局已经建立了资金账户,但还没有开通使用。目前不具备协助贵院落实医疗保险结算资金的能力,也无法按照贵院10天时限的要求完成协助贵院的任务。希望贵院能充分考虑我局的实际情况,给予理解和宽限。"

8月13日,滦南县医疗安全局副局长杨文凤向澎湃新闻证实,该局确实已将上述声明送交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