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报告红人”对67万国家赔偿不满并向中心医院提出申请

新京报(记者李一帆)河北“举报信”人李志民被控敲诈、重婚罪,经再审改判无罪。10月17日,栾州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志民侵犯人身自由、精神损害、扣押物品贬值等损失。总计超过674,000元。李志民对此表示不满,并于今天(10月21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京报》记者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栾州法院已代表法院接受了材料。


国家赔偿申请书

< p >李志民因对栾州法院国家赔偿不服,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受访者做出无罪判决,如图

< p >所示,并获得670,000英镑的国家赔偿

。《新京报》早些时候报道称,李志民通过互联网从媒体上报道了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的线索。在新华社和其他媒体报道后,许多官员被调查。结果,他们在河北省“出名”,被称为“报道中的红人”栾州起诉后,李志民被控敲诈和重婚栾州法院判处他11年零9个月监禁该案于2019年7月8日重审并判刑。法院改判他无罪,并归还了被没收的财产。释放前,李志民被拘留了4年零3个月。

8年12月12日,李志民在家人的陪同下,向赔偿义务机关栾州法院正式申请国家赔偿552万元。8月22日,李志民申请追加国家赔偿49万多元,赔偿总额600多万元。李志民解释道:“这是为了补偿我失去的时间。”栾州法院“根据立案条件”接受了他的申请决定《新京报》记者

从栾州法院和李志民的国家赔偿律师朱小丁处获悉,栾州法院于10月8日对李志民案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最终,

赔偿李志民因侵犯人身自由、精神损害、被扣押物品贬值、保险合同终止等造成的直接损失,共计67.4万余元。

李志民对赔偿决定表示“不满”


国家赔偿申请书

< p >新京报记者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李志民提交的申请已被栾州法院收回受访者提供了对补偿决定不满的图片

< p >,并将申请表

提交至中心医院。今天上午,李志民去唐山市中心医院重新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表。后来,《新京报》记者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了这一事件。根据李志民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函》,栾州法院已接受李志民代表法院提交的四份材料,并将负责邮寄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志民在最近的申请中写道,栾州市法院故意制造不公正、虚假、错案。申请人无罪,被拘留在拘留中心4年零3个月。申请人重获自由后,于2019年8月12日向栾州市法院提交了总额为55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除了对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之外,还有工资损失、权利保护费用、律师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保险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以及长期被拘留的借款人失踪造成的损失。2019年8月16日,栾州市法院因申请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栾州法院

发布的《国家赔偿决定》表明,对于不予赔偿的部分,栾州市法院表示,李志民主张的50万元诉讼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不在《国家赔偿法》的范围之内。索赔的30万元随访治疗费和药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病与定罪有法律因果关系。因保险合同终止造成的20万元索赔损失只确认实际损失额,预期保险收入为间接损失,不予确认。没有证据证明法院的有罪判决侵犯了他的生命和健康,并要求赔偿49万元的工资损失。认为借款人因长期滞留而失踪造成的240万元损失也不足以证明债权确实存在,并与定罪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栾州市法院将不赔偿上述请求。

针对上述结果,李志民请求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李志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精神损害及其他财产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并指示栾州市法院在电视和报纸上公开道歉,以消除李志民的负面影响,恢复其名誉。”"

校对李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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